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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新办法8月1日实施 公积金贷款将更方便

时间:2011-11-13 16:01
西宁:新办法8月1日实施 公积金贷款将更方便
 

 
说到买房,大多数的工薪阶层如果不求助于银行,就得求助于近几年开始储备的住房公积金了。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都是借用国家的钱实现小家安居的一种方式。

   目前,贷款形式中除了商业性住房贷款,我国还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西宁市于1999年出台了《西宁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近五年的实际运作,《暂行办法》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和欠缺,包括公积金手续繁琐、发放范围面窄等等,不但影响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快速发展,也将不少希望降低商业贷款负担、方便还款的工薪阶层阻挡在“门”外,更有许多居住在州县、在单位缴存有公积金的职工,无法在省城贷款,在许多职工的眼里,公积金并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所幸的是,今年,西宁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并将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宁市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为省内更多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带来了福音。那么,即将实施的新《办法》将会对广大职工带来哪些便利?新的《办法》又有哪些亮点呢?记者为此采访了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有关人员。

●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省

新《办法》明确规定,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比如,在黄南藏族自治州某单位工作的雷先生,在单位一直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当他准备在西宁市购买住房的时候,却发现他所缴纳的公积金不能在西宁申请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在当地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发放贷款,只能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购房,也就享受不了公积金优惠政策。从今年8月1日起,这种情况将得到根本改观,鉴于过去借款人范围局限于西宁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不能考虑到州县职工,并不利于发挥西宁市对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辐射、带动、示范、支撑”作用。新《办法》扩大了贷款对象范围,允许在西宁购建自住房的州县职工集体贷款。将《暂行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仅限于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修改为所在单位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即在本省范围内,职工只要按规定在当地管理中心正常缴纳公积金,不管是缴存到州县中心,还是缴存到西宁中心的分中心或分支机构,在西宁地区购建自住房时,均可向西宁中心申请获得贷款。我省由于地理条件、气候等方面的特殊原因,人们居住比较集中于西宁市,许多州县的职工在退休时希望能在省城购买到一套舒适的住房,改变过去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这一点的改动无疑为州县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创造了新的安居条件。

●还款方式更方便

在省城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黄先生,去年用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住房,当时,由于手里的闲钱不多,因此贷的款较多,但是今年黄先生的父母从外地回来,给了他一笔钱,加上从去年开始,国家先后两次上调了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因此,黄先生希望先偿还一部分贷款,使自己的贷款压力轻一些。但过去的《暂行办法》还款方式中没有中途多还的规定,就是提前还清也要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一样,黄先生算来算去,根本不划算,因此只好作罢。将要施行的《办法》规定,贷款人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中心”有关人士解释,过去实行的是“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偿还或一次性偿还。按照新的规定满足了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需求,使借款职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可以随时作出方便自己、节约资金的选择,以减轻利息支出方面的负担。

●放宽年龄限制 贷款额度更科学

新《办法》中的另一新利好消息是,今后,只要身体状况良好、收入稳定的即将退休的职工,可放宽贷款年限。如过去男性59岁贷款,依照以前的规定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只能贷一年,就算条件好的也一样。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普遍增长,从实际观察和分析来看,许多职工退休后10年以内的健康和收入状况还是较为良好和稳定的,有较好的还款保障。因此在新《办法》中,将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工作年限的规定,修改为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其贷款年限可适当放宽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一至五年。
同时,考虑到省城房价上涨,职工购房经济负担加大的实际,并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促进职工住房消费,新《办法》改变了以往公积金贷款额度不科学的计算方法,将贷款额度的测算综合考虑了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实现更为准确的测算贷款额度。

●担保、保险更加人性化

如果你在办公积金贷款时,认为提供的住房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比较繁琐,可以请求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但是,一定要提供自愿为你提供担保人的担保书,这就是新《办法》考虑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日益增大的状况,对担保方式增加的联名担保。从而拓宽了担保方式,方便了借款职工。
关于房屋保险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房屋保险”。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款比较苛刻,实际操作当中的赔付率微乎其微,且收费极高,对借款职工造成的负担较大,职工对此也颇有意见。因此,新《办法》对房屋保险作出自愿原则的规定。

●增加“二次贷款”的规定

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践中,有些职工通过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在已经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有人还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另一套住房或换购新的住房。这在过去的《暂行办法》中,是根本行不通的,而新《办法》对“二次贷款”的情况作出了在还清原有贷款本息后,还可再次申请贷款的规定。

●贷款办理时间更快捷

新《办法》对贷款程序中,贷款人所要准备的资料给予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贷款人只要准备齐相关资料,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然后中心自受托银行收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中心要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也就是说,只要贷款人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最长20个工作日,就可以获得贷款批准的请求。大大简化了贷款人的办贷程序,缩短了办贷时间。





【摘自 黄石住房公积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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