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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个体户可缴存公积金

时间:2011-11-13 16:01

                 南昌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个体户可缴存公积金 
 
                                       来源: 大江网

南昌市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以及贷款等方面作出新规定,新规定将从9月1日起正式执行。8月31日,记者从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三个新规已于近日同时出台。该中心曹科长介绍说,新规定在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做了更多的细化,扩大了缴存范围并照顾了弱势群体的需求。

【缴存】
自由职业者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规: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驻本市代表机构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之所以在此次新规中被纳入缴存范围,是因为南昌希望给社会人员更多的住房优惠政策,但并不会要求强制性执行,在其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同时,管理中心要与其签订缴存托管协议。

月缴存基数不能低于上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新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其中,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对于单位新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解读:新规定对缴存基数的底线划定了标准,避免有些单位擅自降低缴存基数,侵害职工应得利益。

困难单位可降低缴存比例

新规: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5%。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解读:国家只做了可降低缴存比例的规定,为了保障职工利益,5%的底线是南昌给出的细化政策。若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逾期拒不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的,为保障职工提取使用,管理中心将为职工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并将其账户转入“暂存户”管理。

单位拒缴公积金将请法院强制执行

新规: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补缴漏缴职工及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对欠缴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对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对《条例》发布之月后成立的单位,补缴自单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对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依据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数额。
解读:在强制执行范围内各单位必须为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取】
困难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

如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等情况,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外,若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也能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与此同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定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

【贷款】
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开始执行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依据借款人所购(建)房屋区域、房价、公积金缴存状况、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积金贷款,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算;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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