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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9月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新规

时间:2011-11-13 16:02
武汉出台“9月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新规
 
    孙先生10月中旬在青山购买一套商品房,他发现自己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手续跟同事的有所不同。他询问:提取公积金是不是有了什么新规定?

    记者采访了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据介绍,为防止少数人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甚至造假骗取他人的住房公积金,武汉市资金管理中心对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今年9月武汉市出台了《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性提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记者采访得知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以下新规定: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经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尚未全部支付购房款的,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款,一律以转账到售房单位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已付清购房款的,需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然后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3、凡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受理申请后在三日内给予可否提取的明确答复。
4、尚未全部付清购房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要提供售房单位的收款账户名称及账号,方能办理转账支付。
5、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出示《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证明其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未领取《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的,需先到经办银行补领。
6、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之前,本人及配偶只能用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7、单位组织申请批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受理。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行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摘自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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