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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济宁新增的两种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什么具体要求

2024-01-05 13:40
济宁新增的两种 公积金 贷款 担保方式有什么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满足全市 住房 公积金缴存职工 个人 住房 公积金贷款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5次会议研究同意,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个人 住房贷款管理

济宁新增的两种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什么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满足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15次会议研究同意,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确定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目前执行的担保公司担保和质押两种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和房产抵押两种担保方式。
     一、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
   (一)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是指借款人以第三人为其提供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二)保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须是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按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有固定经济来源且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在职职工。
    2.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加上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实际年龄不得超过保证人法定退休年龄。
    3.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10%,且连同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要达到申请贷款额的20%。在借款期内,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与现有余额之和不得低于申请贷款额的120%。
    4.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不得少于两名,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时须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和保证人及其配偶征信证明。保证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审核按照《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办法》执行。保证人配偶书面同意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保证人若未婚,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三)贷款申请一经审批,市管理中心将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得提取,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在借款人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往外地,不得再为他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
   (四)借款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保证人。因保证人丧失担保能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保证人的,借款人须向贷款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报市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确定是否变更保证人。
   (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及其配偶变换联系方式须及时到贷款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未及时变更联系方式造成逾期,市管理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分支机构可直接扣划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和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房产抵押
  (一)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或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而申请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二)房产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
  (三)购买自住住房所在楼盘已竣工验收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二手房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购买期房、经济适用房,因征收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及异地购房的以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申请贷款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若不具备抵押条件须以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四)作为贷款抵押的房产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由受托银行和借款人持办理抵押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五)权属不明或有争议,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已经或即将纳入征收范围、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以及危房不能作为抵押物。
   (六)借款人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以房屋成交价作为抵押物价值;对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应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七)借款人以所购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以房屋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对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与工程预算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
   (八)需要以评估方式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价值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出具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要求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九)以自有其他房产作抵押的,贷款年限到期日应在该房屋的使用年限到期日之前。在借款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抵押物,因故确需变更抵押物的,要提供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十)以自有其他房产作抵押,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属于第二套房产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定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采用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和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以下规定处理:逾期1个月的,受托银行电话或短信催收;逾期2个月的,受托银行在1周内查明逾期原因,向借款人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予以催收;逾期3个月(含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市管理中心会同受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6个月(含6个月)以上,按所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由受托银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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