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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2025-01-06 16:57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

从7月1日起,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开始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

此次调整中,缴存基数和比例使用时间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我市各缴存单位应当在办理201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贯彻“提低扩中限高”的原则,本年度实行上下限控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方面,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290元;清徐县1190元;阳曲县1090元;娄烦县99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9元,3倍为12027元,超过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纳税。

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完成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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