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定廉租房不超过 摘自——“长江网” 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引起了众多读者的关注。楚天都市报就读者关心的内容在此做具体的解读。 ——廉租房一般不超过 据要求:今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要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面向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的双困家庭实行实物配租,面向一般住房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主要采取租金补贴。 廉租房实物配租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 廉租房住户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所租房屋,逾期不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每家只能申请一次经济适用房 据规定: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建筑面积60%以下。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房,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限定在中小套型,以小套型为主。其中,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 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少数困难企业,经市州县政府批准,可在符合有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申请集资建房。 ——企事业单位要为聘用员工缴存公积金 据规定:今后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企事业单位要为聘用制、合同制职工缴存公积金。 鼓励低收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自住性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并延长贷款期限;要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强制性抵住房保险,由购房人自愿选择投保;要根据当地商品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变化,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款比例。 各地要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允许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住房专项维修等住房消费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