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按月及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或财政配比资金)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二、自文件下发月起,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10日内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或财政配比资金)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单位新增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并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调出单位要及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四、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五、职工所在单位尽快督促本单位职工还未办理身份证采集的人员于2016年10月30日前持身份证原件到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身份证采集,否则,职工将无法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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