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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重庆公积金提取须知

2024-01-14 16:44
重庆市 住房 公积金 提取 细则,重庆 公积金 提取 须知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重庆公积金提取须知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购买房屋使用权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达到当前规定比例的;

(三)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外,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房缴款凭据; 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重庆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重庆市全额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以下简称“集资建房协议”)或“重庆市单位资助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以下简称“资助购房协议”)、房改办批文、购房缴款凭据。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金帐户当前存储余额大于《购房合同》或《建房合同》中约定付款额的,只能提取该《购房合同》或《建房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付款数额。其余下的存储额,再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仍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提取。

第十一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每年办理一次。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职工(借款人)及其配偶应于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6月30日)后办理相应提取手续,由其所在单位到资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大于借款人年度归还贷款本息数额的,只能提取年度归还贷款本息数额,多余部分不得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交纳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应于每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6月30日)后办理相应提取手续,每年办理一次。职工(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帐存金额,只能提取其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若该承租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不足或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按政府规定的租金价格占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比例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资金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规定审核并代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资金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资金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资金中心有权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的,资金中心有权追回被骗取金额的款项本息,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1、在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2、离职职工提取(非销户提取、销户提取)

在职职工提取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
 
非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原双桥区: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原双桥区缴存单位前往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使用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注意: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发票。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的,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6.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销户提取
受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原双桥区: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原双桥区缴存单位前往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需填表格 
      1.职工个人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2.单位填写《单位提取职工公积金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3.单位填写《职工销户提取公积金明细表》(一式一份/每批)
     4.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一份/每批)(盖单位预留印鉴)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注:办理提取前,需由单位经办人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 , 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 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备注:
           1.所有表格格式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发,单位可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所填表内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所提供的身份证和要件一致;所有表格均需加盖单位行政鲜章。
           3.所有要件一式一份,一律用A4纸复印。
           4.非销户提取与销户提取分别申请。
提取要求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受理地点
        主城区(包括原双桥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当日
需填表格
《托管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上下载)
提取条件
      1.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且满足以下条件的: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年内的。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不超过首付款额度,以后各次提取,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2)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的;
     4.租房自住,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
     5.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非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的,原则上还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房付清购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重庆市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再交易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完毕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需同时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拆迁还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款收据或发票。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偿还商业贷款的,首次办理时,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重庆市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首付款付款凭据(发票或收据);以后各次办理时,应提供近期对应时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加盖银行鲜章)。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2)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参照商业贷款方式提供资料)
     3.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租房自住的,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租赁商品房的,应提供租赁行为证明材料、房租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
    (2)租赁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配偶租房自住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注意:
     1.同一提取条件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
     2.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本息提取。


 
销户提取
提取要求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由原单位调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
受理地点
       主城区(包括原双桥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当日
需填表格
       《托管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上下载)
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销户提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的,原则上还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原则上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职工个人账户证明。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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