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办事程序,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手续,应广大缴存职工提取及贷款等方面的要求,经研究,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相关条件作以下调整: 一、提取方面 (一)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失业2年以上的。 (二)取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每年10月、11月集中办理”的限制,调整为“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随时办理”。职工符合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前后两次提取时间应满12个月。 除首次提取外,每次的提取额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本次提取时间与上次提取时间段内偿还贷款本息总金额。 (三)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的“借款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并加盖银行公章”调整为“借款人在本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段内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对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 (四)一次性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限放宽至贷款结清1年内办理。 二、贷款方面 停止执行2010年8月26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烟住〔2010〕36号)文件关于“对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内(含5年),不予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之规定。 以上调整意见自2013年4月10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