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至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大病提取公积金】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五)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管理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 (六)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管理中心有权不予贷款或限制贷款: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超过正常申请额度的50%;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职工,管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个人信用记录不符合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贷款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本项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