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烟台一企业的职工。在烟台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企业给我们缴纳了4-5年的公积金,后来企业不景气再也未给我们缴纳过,这期间企业只将我们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中扣留。现在我们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只将我们当初交的部分发给了我们。请问:1,企业是否应按规定比例给我们缴纳,这个比例是多少?2,住房补贴从开始就未给我们,我们能要求补发吗?3,如果走法律程序胜诉的机会有多大?需补充说明的是:现在企业正在搞房地产开发这块地是企业改制时市政府给企业的优惠政策解决职工遗留问题的。现在住房公积金大约7-8年未给我们交,住房补贴也不给我们。他们这样做对吗我们该怎样做请一定帮助我们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