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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新政详解 三情况夫妻可同取公积金

时间:2011-11-13 15:24

     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近日重新发布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贷款办法将于11月24日执行,提取办法于12月1日执行。对此,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政要点进行了解读。

     公积金提取政策详解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是怎样的?

     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二、职工使用《提取通知书》有哪些需注意事项?

     (1)《提取通知书》当日有效,职工(代办人)必须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2)经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职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业务时,《提取申请书》因预留印鉴错误等原因不能使用的,职工当日到单位重新开具《提取申请书》,连同建设银行加盖作废章的三份《提取通知书》到分中心或管理部重新申请审核。

     (3)职工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前,《提取通知书》丢失的,职工当日不能重新申请办理提取,须于下一工作日持申请资料重新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为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费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非住房消费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按月提取。

     (1)销户提取:包括离、退休;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四、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三类情况,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住房消费按月提取:包括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3)非住房消费按月提取:包括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五、职工购买自有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证明文件?

  (1)职工购买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或者市政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还应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一份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购买私产房的,提供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或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购买公有现住房产权或其他房屋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一份、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购房发票(或全款专用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限价房和经适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详解

  一、购买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购房资料和担保资料,以及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房、私产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个人资料基本一致,购房资料和担保资料略有不同。

  (一)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①《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②《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2、购买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①《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②《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③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3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2份。

  (二)担保资料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1)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①《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②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2)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①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②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如何确定?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私产住房的,不得超过20年;购买公有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不得超过10年。

  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上述两种方法计算的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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