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辽宁公积金提取政策:无房连缴仨月公积金可提现租房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到2020年,各地区要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多种所有制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城镇住房保障要从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鼓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选择房源,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型给予租赁补贴,满足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将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加大租赁住房供应。沈阳、大连市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其他城市要达到5%以上。 2017年: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到2017年底前,沈阳、大连市要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企业,给予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推动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全面落实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拓展经营范围,通过采取租赁、购买的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2017年底前,沈阳、大连市要制定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2018年: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 到2018年底,沈阳、大连市力争各培育1家以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引导房地产开发配建。将租赁用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竞争条件,即在同等条件下,配建租赁用房比例高的开发企业优先竞得地块。沈阳、大连市要开展配建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鼓励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培育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用于对外出租经营,并享受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政策,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根据全省租赁市场实际,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2019年: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到2019年底,沈阳、大连市力争各培育2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 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发挥中介机构在住房租赁中的积极作用。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2020年:沈大两市住房建设超10%为租赁住房 到2020年底,逐步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制度性建设,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力争实现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公租房保障方式。沈阳、大连市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其他城市要达到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