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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2024-01-05 13:45
济宁市 住房 公积金 财务 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按照 统一 决策、 统一 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各科室及分支机构(含城区综合服务大厅)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条  市管理中心全部住房公积金财务活动在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由计财科管理。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编制的程序是:相关科室及分支机构每年12月份根据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指标完成情况,对下一年度的归集、使用情况进行预测,提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计财科汇总并经办公会议研究后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审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相关科室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审批下达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分析,对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找出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需写出书面报告,按照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计财科和各分支机构每年1月份根据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有关财务和账务处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决算日为每年12月31日。计财科汇总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管委会审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回收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收入
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操作人员在办理汇补缴业务时,应根据收到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或资金进账单,及时准确地登记职工个人明细账。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回收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回收在每天批量扣款结束后,由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将资金划入市管理中心指定的存款专户,各分支机构凭银行进账单入账。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各分支机构应在银行每季度结息后及时核查利率及存款日积数,复核季度结息金额,凭银行结息单入账。对定期存款应按月计提利息收入,在定期存款到期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本金转回,并复核定期利息,凭银行利息单入账。
(二)增值收益存款利息:计财科应在银行每季度结息后及时核查利率及存款日积数,复核季度结息金额,凭银行结息单入账。同时对增值收益的定期存款按月计提利息收入,在定期存款到期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本金转回,并复核定期利息,凭银行利息单入账。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在每天批量扣款结束后,将回收的利息划入市管理中心指定的存款专户,各分支机构凭银行进账单入账。
(四)国债利息:对于凭证式国债,在国债到期后,将国债本息一并划入市管理中心指定存款专户;对于记账式国债,在每年结息日及时将国债利息划入市管理中心指定存款专户,凭银行进账单入账。
(五)其他收入:收到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或者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凭银行进账单入账。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按相关流程审批完毕后,支出业务受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发出的付款指令,使用银企直连进行付款;当银企直连无法使用时,按照各分支机构开据的有效支款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给职工。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
贷款发放按相关流程审批完毕后,支出业务受托银行依据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发出的付款指令,使用银企直连进行付款;当银企直连无法使用时,按照各分支机构开据的有效支款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委托贷款基金户。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销户利息支出。职工销户提取时,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自动计算销户利息,支出业务受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发出的付款指令,使用银企直连进行付款;当银企直连无法使用时,按照各分支机构开据的有效支款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职工。
计提应付职工利息。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按月自动计提当月应付职工利息。每年6月30日业务结束后,系统自动结算住房公积金年度利息,各分支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清单,冲销计提的应付利息;计提不足的部分,在业务支出中直接列支。
(二)业务受托银行手续费支出
支付给业务受托银行的手续费包括归集手续费和贷款手续费。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手续费支出,按照专门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分配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增值收益按季转入市管理中心增值收益存款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增值收益。
缴存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法律规定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八条 计财科对年度增值收益实行统一分配。年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以下顺序分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按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提足即可。
各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的核销,须提供真实详细资料,按照相关流程审批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管理费用。按照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专项用于管理开支。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开支。
第十九条 计财科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年度结束时及时核算和分配增值收益,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将管理费用以及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专用账户、增值收益存款专用账户和支出账户。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需由计财科提出申请,报市管理中心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计财科及各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大额未达账项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七章 单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在每个工作日与业务受托银行办理单据交接,交接的单据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所记录的结算票据及补充资料。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或资金进账单);
(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和《电子转账凭证》;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单》(附还贷本息日结单);
(四)住房公积金其他日常收支票据;
(五)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对账单。
以上资料需作为凭证附件整理装订入凭证。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在单据交接过程中,认真核对各类票据,做到:
(一)银行结算票据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出具的票据一一对应;
(二)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出具的票据与系统内记录一致;
(三)银行结算票据与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记录一致;
(四)因特殊情况造成资金、银行票据与系统票据不一致的,应先挂未达账项,并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单据交接指定专人负责,发现单据不清晰、有差错,要求业务受托银行更正补齐后再行交接;交接人员发生变动要预先通报,不得无故缺岗,不得随意托人代办。
 
第八章 财务印鉴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财科及各分支机构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指定专人进行印鉴的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将财务印鉴管理方式报计财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存款专用账户、增值收益存款专用账户的财务印鉴,须经计财科审核后,填写印鉴使用登记簿,注明使用时间、用印单位、用印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分支机构使用支出账户财务印鉴,须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填写印鉴使用登记簿,注明使用时间、用印内容,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九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财科及各分支机构的会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专业水平,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计财科及各分支机构的会计人员调离本岗位或调整工作时,将本人经办的工作处理完毕,账目核对清楚,经财务负责人检查后,办理交接手续。会计移交人员应对其会计工作期间的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按一定原则和方法立卷归档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计财科及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和保管。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分为四大类: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
计财科和各分支机构应按月根据记账凭证的顺序整理、组卷会计凭证。记账凭证按月编号,每册加具封面,注明年、月、日、起讫号码、附件张数、加盖装订人印章。每年3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形成的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在每年4月底之前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标准,定期进行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计财科和各分支机构期末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会计报表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编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数字;会计报表所列数字的勾稽关系要清楚、正确,防止数字的遗漏和重复计算;表内项目齐全,内容要完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计财科应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上月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8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第三十六条 计财科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包括:
(一)会计报表中数据的说明;
(二)计划目标完成情况说明;
(三)财务指标分析。分析指标有: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增长率、提取率,个人贷款增长率、个贷率、个贷逾期率,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值收益率等;
(四)其他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科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本办法也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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