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日前重新修订发布了《临汾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临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贷款政策方面: (一) 取消户籍限制 取消原第八条第一款“具有临汾市辖区内常住城镇户口”。规定:凡是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无论是否具有临汾市户口,均可以申请贷款。 (二)降低小户型首付比例 原第八条第四款“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首套90平方米以下20%,90平方米以上30%,二套50%的自筹资金”,变更为“已支付不少于购建自住住房总价首套75平方米(含)以下10%,购建自住住房总价首套90平方米(含)以下75平方米以上20%,90平方米以上30%,二套50%的自筹资金(购建第三套住房原则上不予贷款)”。 (三)增加贷款额度 原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且不超过所购建房首付款后的金额”,变更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且不超过所购建房首付款后的金额”。 二、提取政策方面: (一)放宽提取条件 新办法在原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增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主要考虑缴存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还未就业,容易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二)扩大提取范围 新增加第九条第八款“职工购房除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其直系亲属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经本人同意并申请也可准予提取。” 三、缴存政策方面: (一)新增住房公积缴存年审制度 年审内容:1、缴存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缴存比例、缴存人数等。2、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缴存基数等。从而确保缴存单位、缴存人,有关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缴存管理 新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单位连续十八个月断缴、停缴,其账户将予以封存,封存期间停止办理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单位和个人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后,经批准予以启封“。主要是便于对缴存不正常的单位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同时督促单位按《条例》规定,尽可能为职工连续缴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