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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须每年调整

时间:2011-11-13 15:25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须每年调整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

  日前,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邮分中心向各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出通知,要求按照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及时调整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


  根据国家有关条例及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逐年核定。月平均工资并非仅指基本工资部分,还包括目标管理奖、第13个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月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基数计缴。目前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10%,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各12%的标准缴存。


  高邮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企业可在成本中列支、职工免缴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存款免缴利息税、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可随时提取等优点,而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各有关单位应按政策规定,在职工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算足计缴基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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