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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发文明确农民工可缴存公积金

时间:2011-11-13 16:01

           山东省政府下发《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农民工可缴公积金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下发《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解决农民工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安家居住及子女入学等问题。

山东省要求,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同工同酬,彻底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意见要求,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通过逐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山东农民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山东省规定,处在重点监控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推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多次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同时,政府投资项目中,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是山东省设定的一项硬性指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如果发生工伤,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时,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保证各类公用设施公平向农民工平等开放。

山东省提出,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其子女就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而不得由当地指定学校。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要和当地人口一视同仁地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等费用。

山东的农民工将来也可以购买当地城市的经济适用房。山东省要求,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同时,现在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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