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查询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操作规程

2024-01-28 20:21
青岛市 住房 公积金 汇缴操作规程 一、 单位 、 单位 名下 职工 个人公积全帐户的开设 (一)建立房改 资金 结算关系登记表的填报。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开立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前,首先要填报建立房改 资金 结算关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操作规程
一、单位单位名下职工个人公积全帐户的开设
(一)“建立房改资金结算关系登记表”的填报。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开立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前,首先要填报“建立房改资金结算关系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该表是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通过房改金融业务承办银行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房改资金结算关系的依据。
1.“登记表”的填报对象 “登记表”的填报对象为市内五区同时具备独立经济核算、独立法人资格、单独核定工资基金计划并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2.“登记表”的填程报序
(1 )房改方案实施后,新成立或漏报“登记表”的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及时填报“登记表”,各单位的填报工作一律通过所在区承办银行办事处办理。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到“登记表”后,按要求一式四份填报,五天内送所在区承办银行办事处。
(3)承办银行各区办理处,根据单位所在地址,本着就近服务的原则,确定各单位的公积金经办所(柜)。首先,在“登记表”内填列该单位的编号;其次,根据单位性质和该单位编号,编制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填入表内;第三,填列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所(柜)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第四,加盖业务公章后,五天内将其中二份上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其余二份,区办事处留底一份,退给单位一份。
3.“登记表”的作用
(1)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根据“登记表”中各单位的有关资料,以全面掌握我市参加房改单仿的分布,单位总数、职工总人数等情况。
(2)根据各单位的所在位置,本着就近服务的原则,确定各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地点。
(3)“登记表”代替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书,承办银行收到“登记表”即视作单位已提出开户申请。
4.承办银行收到各区承办银行办事处上报的二份“登记表”后,留存一份,将另一份集中转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单位及单位名下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的开设。 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填报“登记表”后,填制“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和“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清册汇总表)),报送承办银行各区办事处,开设单位及单位名下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 清册汇总表是单位在承办银行开设公积金帐户的依据,清册是汇总表的明细反映,是设立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帐户的依据。 单位在编制清册和清册汇总表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第一,要依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交公积金的职工名单。
第二,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基数,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计算每个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额。
第三,按规定填制清册和清册汇总表,盖章后,连同填好的开户印鉴卡片,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所在区承办银行办事处。各区承办银行办事处收到单位报送的清册、清册汇总表和印鉴卡审核无误后,将一联清册汇总表盖章后退给单位,同时给单位一份“领取住房公积金缴交核对表通知书”。承办银行根据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开设单位名下职上个人公积金帐户。单位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区承办银行办事处领取。“住房公积金缴交核对表”,对照上报承办银行时留底的清册和清册汇总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即作为正式缴交公积金和设立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明细帐的依据。如果有误,应及时联系修改。
1.清册的填制说明:
(1)公积金帐号:按“建立房改资金结算关系登记表”中承办银行给定的单位公积金帐号填写。
(2)缴交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房改方案规定的范围和计算口径计算填写。填写时,计算金额的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3)月缴交额:工资基数×(个人缴交率+单位缴交率)计算填写。
2.清册汇总表的填制说明:
(1)单位性质代码:根据清册汇总表中给定的16类单位性质,将单位所属的性质代码填入“性质代码”栏中。
(2)缴交率:执行房改方案规定的缴交率的单位,填现行的公积金缴交率,1992年公积金缴交率单位、个人均为5%。单位若提高公积金缴交率的,须报请其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后的公积金缴交率填写。
3.印鉴卡的填制说明:印鉴卡的正面加盖单位印模章,即“财务专用章”、“单位负责人章”和“财务负责人章”。印鉴卡的背面加盖单位公章。
4.要求:
(1)手工抄写的清册、清册汇总表及印鉴卡一律用钢笔填写,有计算机的单位也可按规定用计算机打印。
(2)清册填写一式两份,单位自留一份,送所在区承办银行办事处一份,清册汇总表填写一式三份。 二、住房公积全汇缴及支取的操作规程。
(一)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催缴、补缴
1.公积金汇缴 各单位在发薪日后五天内,依据承办银行退给的“公积金缴交核对表”中月汇缴总人数、月汇缴总额填制“公积金汇缴书”、转帐支票,作为汇缴公积金的凭证,到指定的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缴交。缴交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有变动的,应同时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凭证填制说明: 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1)公积金汇缴书由单位一式三份填写,于公积金的汇缴、补缴时使用。
(2)承办银行各公积金专柜收到单位送来的“公积金汇缴书”后,将第一联盖章退给单位,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由承办银行留存;第三联由承办银行转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3)“上月汇缴”,单位第一次正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按照承办银行审定的“公积金缴交核对表”中的“月汇缴总额”填写。
(4)“本月增加汇缴”、“本月减少汇缴”,按“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中相应栏内的数字填写。
(5)汇缴书中的“本月汇缴”=“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汇缴”-“本月减少汇缴”。 支票。 缴交公积金的转帐支票金额要与汇缴书中的“本月汇缴额”一致。
2.公积金催缴 各单位必须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交公积金,将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取滞纳金,承办银行各区办事处于单位发薪后的第六天向逾期单位发出“住房公积金汇缴逾期催交通知书”。单位逾期后缴交公积金必须另行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公积金汇缴额的5‰计算,滞纳金计算期限为单位发工资后的第六天起(遇节假日顺延)至实际交款日止。逾期缴款时,到承办银行各区办事处公积金专柜办理公积金汇缴的同时,按规定开出“公积金滞纳缴款通知书”一式四联。
3.住房公积金补缴 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补缴:
(1)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公积金的;
(2)因故漏交或错提公积金的;
(3)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单位办理补缴时,应填写“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和“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份,其中单位留存一份,同时开具转帐支票一并送到指定的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补缴手续。
(4 )公积金变更、支取、转移等
1.公积金变更的处理 单位在办理公积金汇缴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1)职工调入或调出;
(2)职工离退休;
(3)职工在职期间去世;
(4)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
(5)新参加工作转正定级后的职工。 职工发生公积金转移和销户支取,在填制“公积金变更清册”时,应依据承办银行受理盖章后的有关凭证,或作为增加或作为减少及时作出“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随公积金汇缴书及转帐支票一同办理公积金的汇缴。填制时一式二份,单位、承办银行各一份。
2.公积金缴交的中断与恢复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缴交公积金关系随之中断,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帐户内,作封存处理,待工资关系恢复时作启封处理,再继续缴交公积金。无论封存还是启封,单位在办理公积金汇缴时都应填写“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封存作减少,启封作增加。
3.公积金支取
(1)公积金支取的条件 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支取公积金本息: 职工离退休; 职工调离青岛市区;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者支取; 职工按规定购买自住住房,自建、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按规定支取公积金时,应向单位提出公积金支取申请,单位在其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同意支取。 凡职工离退休、调离青岛市区或在职期间去世,以上情况按规定可以不再缴交公积金,因此,全额支取后作销户处理。单位在办理下月公积金缴交时,应作为减少及时填制“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自建、翻新自往住房需支取公积金时,应向单位提供购房协议书或建房证明,向单位提出支取申请。职工的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用公积金支持职工上述行为时,除向所在区承办银行办事处提供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和直系亲属 证明。
(2)公积金的支取程序 公积金的支取业务,由承办银行各区办事处统一办理,具体办理支取时:
①个人根据上述公积金支取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公积金的书面申请(离退休除外),并提供相关证明。
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公积金支款凭证”一式三联,到其公积金开户的承办银行各区办事处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在市内五区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人单位名下的公积金户,职工公积金帐号也作相应调整。
(1)职工调离单位时,在办妥工资转移关系后,调出单位应根据该职工公积金帐户余额,开具“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五联,由单位分管人员送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转移手续。
(2)调出单位的区承办银行办事处根据单位开据的“公积金转移凭证”,按规定的操作程序,通过计算机打印出调出职工的“公积金转移清单”一式四份,将“公积金转移凭证”第一联退给单位作记帐凭证,将三、四、五联转移凭证和三份“公积金转称清单”通过交换转给调入单位的区建行办事处。
(3)调入单位的承办银行区办事处将收到的调出单位的承办银行区办事处转来的凭证进行处理。其中:
①“转移凭证”第三联做转入单位的区建行办事处的记帐凭证;
②“转移凭证”第五联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③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和“公积金转移清单”二份及通过计算机打印的“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一份退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将转移凭证第四联作登记单位公积金帐的凭证。“公积金转移清单”一份作登记单位名下职工个人公积金帐的凭证,“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作登记调人职工公积金帐的凭证。另一份“公积金转移清单”退给调入职工。
(4)职工公积金的转移金额为本金加利息。
5.公积金的计息、对帐、查询
(1)公积金计息 按照市房改方案规定,公积金每年结息一次。利率执行市房改方案规定的利率。结息期为7月1 日至下年6月30日,结息日为6月30日,结息后,利息转入次年的本金中。
(2)公积金的对帐 公积金每年结息后,由单位到承办银行公积金专柜领取对帐单、利息清单、职工个人对帐单,然后由单位发给职工个人对帐。单位的公积金帐视同银行正常业务,定期进行对帐;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帐每年核对一次。
(3)公积金的查询 单位和职工核对公积金帐户余额时,如发现有误,需查询公积金单位户或职工明细户数据,单位可向承办银行查询。职工个人如需查询,应首先向单位提出查询,如对单位的答复仍有疑问,可由单位开具查询证明,到承办银行区办事处查询。 单位或职工查询时,应填写“公积金查询申请书”一式二份,经单位签章后送承办银行各区办事处进行查询。 由于公积金每年与单位和职工个人对帐,因此,承办银行各区办事处只办理本次结息前一年和当年的查询业务。

Tag标签: 公积金汇缴
更多
------分隔线----------------------------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操作规程"相关信息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操作规程"图文资讯:
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查询_甘肃省个人公积金查询_甘肃公积金查询
甘肃省住房公积
喀什公积金查询_喀什个人公积金查询_喀什住房公积金查询
喀什公积金查询
清远公积金查询_清远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_清远住房公积金查询
清远公积金查询
太原住房公积金查询_太原个人公积金查询_太原公积金查询
太原住房公积金
南宁住房公积金查询_南宁个人公积金查询_南宁公积金查询
南宁住房公积金
海口住房公积金查询_海口个人公积金查询_海口公积金查询
海口住房公积金

更多“公积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