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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新调整

时间:2011-11-13 15:47

 

 

桂林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新调整
来源:桂林晚报 2008年2月2日    
 


     2月1日起,多项新规定执行, 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严格控制再次贷款;优先考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的贷款需求

    本报讯(记者郑华)2月1日起,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新的调整。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及最高贷款限额、最低贷款额度、再次贷款的控制和二手住房贷款等规定,这次均有新的调整。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存在信用不良情况的不予办理贷款。

    关于贷款对象及最高贷款限额的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首次贷款优先,重点支持购买首套中、小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职工的贷款需求。对符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同一房屋产权的房屋产权共有人中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同一房屋产权共有人中仅有一人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元。

    关于最低贷款额度的调整:借款人根据其缴存公积金情况计算额度少于5万元的,可贷5万元(考虑到市、县房价差异,市本级计算额度少于7万元的,可贷7万元);未按《条例》“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的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不享受最低贷款额度优惠政策,贷款额度按实际计算额度核定。

    关于对再次贷款的控制:凡申请贷款的职工本人及房屋产权共有人中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经还清的,再次申请贷款的额度为可贷最高额度与已贷金额之差,且首付款相应提高10%。

    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贷款:连续3期或累计6期贷款逾期的;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信用卡有恶意透支不能按时归还的;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

    如果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求量过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采取贷款规模总量控制方式,实行贷款轮侯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借款人的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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