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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职工月公积金最高2112元

时间:2011-11-13 14:56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天公布了扬州市区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等均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调整后的公积金缴存额度有所上调。单位和职工的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也确定为790元到8800元。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纳入此次调整范围的单位包括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开发区、化工园区、新城西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该负责人表示,调整对象同样包括那些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的职工。同时,也包括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但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

  调整后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核定。其中,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790元,最高不得超过8800元。记者了解到,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略有差异。其中,在职公务员的月缴存基数包含国标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而事业人员则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职岗津贴、综合补贴、地岗补贴和绩效工资。企业单位和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为单位和职工各缴纳8%到12%。没有达到8%下限的,应调整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机关事业单位则依然各缴存10%。与以往不同的是,调整后的缴存额需精确到元。根据这一标准计算,我市市区职工的最高月公积金缴存额度将达到2112元。

  本次公积金基数调整原则上于今年10月30日前结束。各单位需要从今年7月份开始,按新基数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本次调整时应当作一次性补缴。据了解,各县(市)和仪征化纤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将参照这一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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