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2016,201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额度
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016最新消息:2016年东莞公积金月缴存上限上调 11月18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宣布:2016年度东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原来的17863元调整为19833元,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原来的7145元调整为7934元。 2016年东莞公积金月缴存上限调高至7934元 明年2016年东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向上调整了,11月1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原来的17863元调整为19833元,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原来的7145元调整为7934元。这意味着,明年每月公积金存款将可比原来的最多增加789元。 通知显示,此次调整是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东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600元”的标准、同时结合东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出的,调整时间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 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仍暂定为1510元,如果在执行期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那就再相应调整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据了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全市当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前最低工资标准。
不过,记者也了解到,由于能够每月缴存额达7934元上限的人数较少,因此此次调整对市民的实际影响有限。 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央行又"出手"。中国人民银行2月28日晚宣布,自2015年3月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6.2734, 0.0039, 0.06%)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同时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
根据管理,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昨日发布公告,同样调整存贷款利率。此次调整前,5年期以下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75%,5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25%。此次调整均下降了0.25个百分点。 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对于购房者来说,还贷压力减轻了。如果是首套房,贷款80万元、贷款期限20年,此次公积金利率调整后,月供额将从之前的4953.6元减少到4848元,减少了105.6元。 此外,根据公积金中心的规定, 2015年3月1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3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3月1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对于2015年3月1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公积金中心还通知,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15年3月1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除了贷款利率发生变化,公积金存款利率也发生变化。上年结转的公积金,现行利率为2.35%,调整之后为2.10%。当年缴存的公积金利率不发生变化,依然是0.35%。 住房公积金最新贷款利率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15年6月28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6月2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15年6月28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6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二)2015年6月28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和《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规定,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三)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2015年6月28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打算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购房者一定要关注公积金贷款相关信息。
2016江苏省公积金贷款政策条例
符合8项条件“商贷”可转“组合贷” 据了解,要完成“商贷”转“组合贷”,需要符合8项条件: 1、借款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住房公积金并且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至申请贷款之月前两年不欠缴(单位不欠缴)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属外地转入本市的,转移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连续缴存(单位汇缴),且在中心已正常汇缴公积金至少一个月(汇缴状态为正常并无欠缴);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购房合同上作为买方签名盖章);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原商业性贷款必须是购房贷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 7、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无锡5年期以上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5.65%,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是3.75%,利差达到了1.9%。通过办理这项业务,进一步扩大了公积金制度的受益人群,也有效解决了购房者在买房时,因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或因其他原因在购房时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问题,大大降低了购房者的消费成本。
转贷业务 新政出台,购房者“商转公”更方便了,但仍有一些市民在“结清原商业贷款”这一点上犯了难,大多数人还是有不小的资金压力。好在现在又多了一个选择——向担保公司申请垫资。 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市民在办理转贷业务时,可向担保公司申请垫资。购房者只需到贷款银行或人民银行出具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到担保公司签订转贷协议,办理抵押报手续之后,担保公司便会提供垫资资金,以结清原商业贷款。需要注意的是,转贷业务申请垫资时,购房者需承担一定的垫资服务费。 购房者案例 60万贷款20年省下7万多元 贷款人:技术员宋先生 公积金账户余额:约3万元 情况:商业贷款60万元未还清 去年年初,宋先生买下一套住房,因当时公积金没有缴纳满6个月,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他只好选择全部商业贷款。目前,这套房子仍有60万元左右的余额未还清,公积金账户余额约3万元。按照公积金可贷额度为公积金账户的10倍的规定,宋先生需要等到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为6万元时,才能达到60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但是这项新政出台后,他不需要再等待,可立即申请30万元公积金贷款加上30万元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方式,来替换掉原先的纯商业贷款。 按照按揭20年、等额本息来计算,宋先生原先需要还款总额1002796.95元;办理组合贷款后,30万20年公积金贷款需要还426879.59元,商业贷款部分需要还款501398.47元,总额928278.06元,节省支出74518.89元。而且使用组合贷后,宋先生的月供压力也大大减少。
不是人人适合 虽然“商转公”从利率的数字本身来看,优惠了不少,但也并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办理“商转公”。业内人士表示,这还需要看贷款人自身的具体情况:如果在贷款金额较高的情况下,“商转公”可以节省一大笔利息;反之,贷款少、年限短就不够划算。这是因为办理“商转公”一方面会耗费时间成本;另一方面,此种情况下,商贷所付利息与扣除手续费后的公积金利息相差不太大。 另外,这位人士还提醒,商业贷款转换组合贷款业务办理成功后,会造成转贷职工商业贷款次数增加,可能造成今后银行政策调控导致无法再次办理商业贷款,市民办理转贷还需斟酌。 在办理转贷业务前,市民需至建行崇宁支行房贷部领取或至无锡公积金网站下载《转贷申请表》。在办理转贷业务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和所购住房共有权人均须到场。在所有材料准备齐全的情况下,6—7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贷款发放。
《2015-2016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政策及办理流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政策及办理流程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江门公积金贷款指南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江门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江门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市户口的,需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本市户口的,需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申请时,申请人仍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3)有购房合同并按规定的比例交纳首期购房款; (4)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一致。 江门限制公积金贷款条件 江门公积金贷款常见问题解答 推荐阅读: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江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指南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热点解读 贷款流程 1.申请人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经办银行把申请人的申请资料送往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3.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中心确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不通过审查的将资料退回经办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原因。 4.确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后,中心将资料退回经办银行,并由经办银行办理有关贷款的其他手续。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未实施) 现行中: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改革后: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贷款材料 江门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1)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 (2) 网签的购房合同、首期购房发票或收据; (3) 居民身份证或有效居留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 (4) 有效收入证明; (5) 供楼存折; (6)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7) 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 (8) 个人信用报告; (9)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江门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贷款额度与利率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江门公积金个人贷款上限为25万元,两个人或以上贷款上限50万元。 改革后:江门市暂未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出调整,若有变化将第一时间更新。 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江门公积金个人贷款上限为25万元。 两个人或以上贷款上限50万元。 江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购买二手房、自(翻)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延长5年。 4.借款人的申请期限短于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贷款期限以申请期限为准。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年限将根据园区的住房价格、职工购买能力及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情况适时调整。 江门二套房公积金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为20% 2015年江门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年利率为4.00% 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 贷款还款 江门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 江门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 1、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按照贷款实际占用的天数重新核定借款人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息,贷款银行按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借款人的月还款金额或贷款期限。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143号),现就本市(上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提取? 答: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公寓性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和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1.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房改部门3年以内的批准文件、购房职工花名表及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三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和购房证明材料,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4)拆迁安置房,提供3年内房屋征收决定部门制式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缴纳房款凭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6)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7)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和其他证明。 (8)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凭证或者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借款人可以申请按年度提取还贷,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0)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和房租支付凭证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每3个月提取一次。 (11)租赁其他住房的无房职工,提供经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信息证明,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最高限额由各市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满足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的住房面积情况确定。 (12)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 (13)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1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属证明等。 (15)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 (16)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1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18)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19)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者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符合上述(12)(13)(14)(15)(16)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当保留到百元以内。 四、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缴存职工可以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大于所购(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的房屋装修费用),当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 五、公积金新政对公积金提取还有哪些规定? 答: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特点,允许进城务工人员每年提取一次。 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结合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在2015年,为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分期分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额不超过所购住房当时的价款。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有哪些? 答: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单位专管员或者申请人本人持《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提取凭证)》、身份证、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过渡账户、或者提取人的银行卡(折),报管理中心审批。 3.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协调单位予以解决。 从2016年1月1日起,取销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职工持身份证及相应手续直接到公积金中心提取。 4.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情况下,应当当场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者本人。 5.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转移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调整或者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手续。 八、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1)职工在管理中心行政区内变动工作办理同城转移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预留管理中心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职工到管理中心行政区以外地区工作,需办理异地转移时,应当提供商调函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接收函应当载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接收管理中心全称、开户银行、账号等。 九、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有哪些程序? 答:1.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转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单位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 2.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异地转移的持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连同有关资料报管理中心审批。 3.管理中心经审核准予转移的,为其办理转移和资金划转手续;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时限是几天? 答:.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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