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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新规定

2024-01-07 11:01
按照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通知》(宁公管委〔2013〕5号)精神,结合实际,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新规定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54号)精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要求,按照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通知》(宁公管委〔2013〕5号)精神,结合实际,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情况下,经本人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父母、子女”)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取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所需要件:1、加盖父母、子女单位公章的《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2、提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购房资料;3、提供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非同一户口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5、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6、不在本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需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二、职工本人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一年累计提取一次。

所需要件:1、加盖职工所在单位公章的《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3、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的原件、复印件;4、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本人银行账号。

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要件外,还需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若尚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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