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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首部地方性公积金法规明年1月施行

时间:2011-11-13 15:24

     记者昨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大连市首部关于公积金的地方性法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已通过省市人大审议,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出台充分考虑了困难群体的利益,指出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免予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当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规定》要求,新设立或者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对于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以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账户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转移等手续。单位未办理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

     单位因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需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存或者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无力缴存的,应该在单位办理合并、分立、改制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规定》同时明确,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退回款项的同时,五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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