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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实施一系列住房公积金管理规章

时间:2011-11-13 16:02

济南市出台实施一系列住房公积金管理规章


   进入8月份,《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三个办法分别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使用进行了重新规定。就市民普遍关心的四大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


    单位不缴将罚款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天内到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的20天内,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和调入职工,也应当从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天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和账户设立手续或调入手续。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积金归职工所有

    不管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是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新规定,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公积金存款利息是职工个人的法定收益,利息收入不征收利息税,完全属于个人。

    缴存比例不搞“一刀切”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另一部分从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扣缴。目前济南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的是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但是,对各个单位缴存公积金比例并不实行“一刀切”,按照新规定,对于经营情况良好,依法纳税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15%。

    七种情况可支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此外,新规定还增加了几款,放宽了支取条件:(1)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的;(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均可支取住房公积金。

    对于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也可以支取公积金。不过新规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超过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




   

文章来源:【摘自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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