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积金发〔2004〕367号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限额和最长期限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经2004年6月21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额最长年限的批复》(渝住公积金委[2004]2号)要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单笔最高限额和最长期限调整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贷单笔最高限额由原7万元调整为15万元(最高不超过房价总款的70%)。 二、住房公积金个贷最长期限由原20年调整为30年。 希望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加大公积金个贷发放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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