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积金发〔2007〕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铁路分中心、办事处、中心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并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贷)工作,经市公积金管委会第七次会审议决定:调整公积金对二手房个贷的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贷用公积金作出了有关限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二手房公积金个贷
(一)调整最高限额
二手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二)调整贷款期限
二手房公积金个贷最长期限调整为25年,其中砖混结构的成套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调整贷款成数
按照借款人所购二手住房使用年限的不同,贷款成数调整为:
1.住房使用年限(以房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下同)在5年(含5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以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额二者较低者的70%为限;
2.住房使用年限在5—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以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额二者较低者的60%为限;
3.住房使用年限在10—15年(含15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以房屋评估价值或成交额二者较低者的50%为限。
二、限定第二套房公积金个贷
(一)对有公积金个贷余额的职工, 不得再次给予其发放公积金个贷;
(二)对有公积金个贷余额的职工, 不得给予其配偶发放公积金个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积金个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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