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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07〕84号)

时间:2011-10-22 15:27
  

渝公积金发〔2007〕84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铁路分中心、办事处、中心各处室:


     为服务城乡统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解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生活困难及重大疾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决定,就扩大住房公积提取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的范围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渝住改发[2000]283号)规定基础上,增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生活困难职工、重大疾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农民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自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提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六类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病者之间的关系证明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的要件及额度


    (一)农民工提取: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一次。提取要件包括:


    1.农村户口证明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生活困难职工提取: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一次。提取要件包括:


    1.《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


    2.职工子女或父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子女或父母身份证、户口本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重大疾病提取: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提取要件包括: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及复印件;


    2.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


    3.职工子女或父母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子女或父母身份证、户口本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提取的程序


     上述三种类型的提取可按两种情况进行办理:


    (一)属于在职职工范畴的,可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二)属于非在职职工范畴的(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由本人或代领人持本人及代领人身份证及相应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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