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额上限 依据《云南省统计局关于2013年云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函》(云统函〔2014〕7号)提供的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3373.25元,核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28元。 二、缴存额下限 根据曲靖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今年曲靖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1270元/月,月缴存额下限为128元/月,适用于麒麟区、宣威市、开发区;二类区为1070元/月,月缴存额下限为108元/月,适用于其余各县。 三、相关事宜 (一)2014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仍按不低于5%、不高于12%的标准执行,需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 (二)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既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并将核定的月缴存总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已经核定的月缴存额,按云地税二〔2014〕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顺利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