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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社保基金管理,清远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副局长级别

    1. 清远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副局长级别

    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要办理退休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的退休;二是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低达到15年。

    符合办理退休的法定条件,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当月,去参保地所在的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性达到60周岁,女职工达到50周岁,女干部或是管理人员、女性灵活就业人员达到55周岁等,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男性达到55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符合病退条件的人员,男性达到50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

    2. 现任清远市社保领导班子名单

    营业时间是: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30-18:00;位于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政府1号楼。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主要任务:直接经办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检查监督应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审核社会保险各项待遇; 承担清城区、经济开发区各类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

    3. 清远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副局长级别是什么

    社保没有等级,只有类别,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

    在各个养老保险中,分为不同缴费档次:

    (1)农村的养老保险从100到2000,按年缴费。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60%到300%自己选择缴费档次。社保不分等级。只有缴费基数不同,最高不能超过上年社平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最低不能低于上年社平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再就是按本人工资为基数。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4. 清远市社保局局长名单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在清远小市,离赢之城和体育馆很近。不懂就坐公车到达赢之城或者体育馆,然后打摩去就OK了。

    联系电话:(0763) 传真号码:(0763)

    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政府1号楼213室

    联系电话:(0763) 传真号码:(0763)

    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2室

    5. 清远市社保局长是谁?

    找到当地人社局的官网,按照社保缴纳的步骤找到相应的栏目然后进行停用,或者和所在的工作单位上报也可以解决这个月问题,

    6. 清远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副局长级别高吗

    按照现行的缴费比例,如果职工养老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为3800元,2021年7月1日起,企业每月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额为:3800*14%=532元,职工本人每月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为:3800*8%=304元。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选择3800元的,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为:3800*20%=760元。

    7.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

    第一章 紧缺适用人才的引进

    第一条 紧缺适用人才是指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所急需的人才。

    凡是列入《清远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的下列人员,都属于我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对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员。其中,重点是以下六类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拥有产业开发前景良好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第六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二条 引进紧缺适用人才以我市企事业单位岗位需求为主,同时安排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还应按《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党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注重总揽协调。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注重建章立制。企事业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注重创设环境。

    第四条 组织、人社部门每年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用人单位需要编制《人才导向目录》并及时公布,引进人才要符合《人才导向目录》要求。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可以是刚性引进,也可以是柔性引进,具体包括下列方式:

    (一)正常调动;

    (二)担(聘)任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

    (三)担(聘)任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担(聘)任我市行政管理部门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与我市有关领域开展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自带项目或专利成果,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在我市参与生产经营或创办各类企业。

    第七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建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库,专门用于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编制短缺问题。对引进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有关部门可不受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等限制,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因引进人才而造成超编、超职数的单位要及时将编制和职数调整到规定的限额内。

    第八条 建立人才储备、派遣机制。在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设立若干专项事业编制,专门用于企业引进、储备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需要,对高层次人才统一派遣,其人事、工资关系可按事业单位人员保留在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落户并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达8年以上且在我市退休的,退休时可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其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

    第九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子女可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其随迁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

    第十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可商定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用人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可结合年度考核和绩效工资进行奖励。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法定社会保险手续。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建设人才公寓。鼓励人才集中的单位自建人才公寓,政府依法给予用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完善工业园区生活配套设施,逐步建立园区职工子弟学校、休闲公园、商业中心等。

    第十三条 属于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合同期内享受人才津贴,落户的同时享受人才安家费补助;签订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合同期内核发人才住房租金补助。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第一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0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0000元。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5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5000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三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4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4000元。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前三类人才的,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2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3000元。

    第五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5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2000元。

    第六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000元。

    上述各类人才,已通过“人才公寓”优惠政策解决住房问题的,只享受人才津贴,不享受人才安家费补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补助。

    上述各类人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不发放人才津贴,每年在年度考核合格后,按同类人才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的人才奖励,其安家费补助按同类人才标准发放。

    上述各类人才的安家费补助,第一年核发50%,在我市工作满三年后核发剩余的50%。享受人才住房租金补助的,按租住者相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市测定的商品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租金标准(以当年市房改办文件为准),分年度发放当年住房租金补助总额的50%。

    第十四条 按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才津贴和人才安家费补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补助,按以下比例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

    引进到市直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负担70%,用人单位负担30%;

    引进到市中心区域企业(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工作的,按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比例合计负担50%,用人单位负担50%;

    引进到市中心区域(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负担10%,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45%;

    引进到清新县、佛冈县、英德市工作的,市财政负担20%,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40%;

    引进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州市、阳山县工作的,市财政负担30%,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5%。

    第十五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除省财政给予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引进的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对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相同岗位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可以重新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引进的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由市政府颁发《高级人才工作证》,有关部门应为持有该证的人才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手续,由引才主体(本人、用人单位、引才机构)按人才管理权限向组织或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紧缺适用人才引进意向报告书,以及拟引进人才的有关材料,并填写《清远市紧缺适用人才申报表》;用人单位凭组织、人社部门的批复,与拟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县(市、区)引进的紧缺适用人才,还需由当地人社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凭审批表及人社部门核实出具的已调入或实际来我市工作时间(临时聘用者)证明,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履行有关请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人才到我市择业,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准许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并由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供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章 紧缺适用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在职人员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在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助学费3万元。对取得其他层次学历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学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在职人员提高职称层次。在晋升为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后,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取得其他层次职称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重视、支持各类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对用人单位组织的费用较大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酌情补助。

    第二十五条 每年选派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到国内知名高校学习交流,或到企业、科研院所跟班学习。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并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补助,为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3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同时予以配套相应资金。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与省的各项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推进我市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紧缺适用人才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设立人才认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人社部门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主要职责是认定紧缺适用人才的资格和项目,为拨付科研经费提供咨询等。认定委员会将认定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条 全市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促进人才发挥作用:

    (一)鼓励兼职。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依法在市内受聘兼任技术和管理职务。

    (二)鼓励创新创业。企事业单位人才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可以停薪留职,在全市范围内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开发、服务、承包等,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不超过三年。三年期满后,本人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三)鼓励退休和提前离岗人才发挥作用。鼓励退休和提前离岗人才到农村任职、从事科研开发和咨询、领办创办企业。退休人才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协议薪酬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一定数额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领域和产业园区建立专家工作站,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到我市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有关部门在用地规划、使用年限、规费征缴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研创新活动。开展生产性科研项目,通过同级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的有关专家认定的,由同级财政酌情给予科研启动经费补助。

    第三十三条 建立清远市科技资源数据库,为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定期走访高层次人才制度。组织、人社等部门每年组织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纾困解忧。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每位领导联系1—2名高层次人才,定期开展“约见高层次人才代表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帮助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制度。延聘在某一行业或领域有较高造诣的高层次人才为政府决策顾问,政府在出台重大政策和安排重大项目之前,认真听取政府决策顾问的意见建议。邀请业绩突出并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列席党政重要会议和人大、政协会议,鼓励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第三十七条 成立清远市高级人才服务中心,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研发“清远市高级人才服务IC卡”,为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享受医疗、社保、税费优惠等方面福利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设立“人才助理”,帮助高层次人才办理各项创业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引进人才的成果考核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的业绩和成果进行年度考核,提交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发放下年度的有关津贴。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对合理要求调进或调出的紧缺适用人才,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人才工作宣传,积极营造各类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紧缺适用人才的激励

    第四十二条 设立清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紧缺适用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要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相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四十三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定期举行全市人才工作表彰大会,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秀引才机构和善用人才、取得显著效益的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重奖。各县(市、区)和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开展相应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引进的符合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且在职的高层次人才,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或之前已签订5年以上合同至少还有5年服务期的,享受与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样的人才津贴优惠;落户且从未享受我市房改政策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一样的安家费补助。

    第四十五条 本市成长的人才,符合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且在职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人才类别晋升高一等级时,津贴按新等级发放,同时补足两个等级之间安家费补助的差额部分。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制定的实施办法应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 清远人社局现任领导

    如果这单位是有注册的企业,可以直接去劳动局查,或者打电话举报

    9. 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1.清远市清新区中心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2.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拥有合法的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为申请人实际入住。

    3.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连续居住满5年,同时正在清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满4年以上(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中,外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法定监护人还需持有居住证(居住地址为我区中心城区内)。

    4.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子女。

    (二)初中七年级

    在清新区中心城区合法居住,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学六年级学生:

    1.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小学六年级学生;

    2.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拥有合法的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为申请人实际入住。

    3.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连续居住满5年,同时正在清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满4年以上(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中,外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法定监护人还需持有居住证(居住地址为我区中心城区内)。

    4.享受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子女。

    说明:

    1.居住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2.“在清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指的是参加城镇职工保险,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提供的佐证材料是《清新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表》。

    3.申请新生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原则上应拥有完全房产。其法定监护人与其他人员共同拥有房产的,法定监护人拥有产权在51%以上,并在该房产实际居住的,才可以以该房产申请学位,并按特殊住房处理。

    父母无住宅类商品房,住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房产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儿童或学生还需与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同一户口簿上,并实际共同居住。

    4.本指南中的清新区中心城区指清新城区建成区和乐园、周田、迳口片区。

    二、小学一年级接受符合条件的年满六周岁4个月(即2014年4月份出生)的适龄儿童的预登记,预登记所需材料与符合条件的招生对象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相同。预登记后,将视生源情况再确定是否列为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结果将在7月公布,请家长慎重考虑是否进行预登记。

    三、申请学位所需证明材料

    (一)清新区中心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1.学位申请表;

    2.儿童出生证;

    3.儿童及父母户口簿;

    4.招生地段内住房证明材料:

    购房户:住房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购房合同等(房产用途为住宅或商住两用);

    租房户:房屋租赁证明、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东房产证复印件。

    (二)非清新区中心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1.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拥有合法房产、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

    (1)学位申请表;

    (2)儿童出生证;

    (3)儿童及父母户口簿;

    (4)住房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购房合同等(房产用途为住宅或商住两用)。

    2.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连续居住满5年,同时正在清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满4年以上(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稳定职业、有合法住所、持有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1)学位申请表;

    (2)儿童出生证;

    (3)儿童及父母户口簿;

    (4)房屋租赁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纳税单据、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东房产证复印件;

    (5)父、母其中一方正在清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满4年以上(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6)申请儿童为外省户籍的,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居住地址为我区中心城区内)。

    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及伤残警察子女、市六类高层次人才子女、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以及持“清新区高级人才证”人员子女等符合上级规定享受教育优待、优惠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申请学位时应出具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家长收集、整理学位申请材料时,请参看附件《学位申请资料清单及上传学位申请系统资料明细表》

    温馨提示:

    符合申请初中七年级学位条件的在外地(非中心城区小学)就读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还需提供就读小学出具的在读学籍证明。

    对符合奖励条件、落实了节育措施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户或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用于计算学区积分加分项目。

    四、学位办理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预报名:6月5日至6月11日,家长进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qingxin.gov.cn)或微信小程序“易清新”中“新生学位申请”(或“学位报名”)页面,登录清远市清新区学位申请与智能报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凭申请儿童身份证号注册,填写学位申请信息,上传学位申请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要保证扫描件或照片端正清晰),承诺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后,保存并提交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预报名的,其先后不影响学位受理和录取。家长务必在此期间完成网上预报名,系统关闭后,将无法再报名。详细操作办法请登录系统阅读《清新区学位申请与智能报名系统家长操作手册》。网上预报名结束后,系统将对报名信息进行初审。6月17日开始,家长可在系统查看,并下载、打印《清新区中心城区2020年秋季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新生学位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

    (二)现场审核材料:6月20、2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家长按系统中分配的登记学校和现场审核时间,携带《新生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学位申请材料原件(查验原件,不用交复印件)到登记学校申请学位。准予申请的,家长在《新生学位申请表》签名确认。家长应妥善保存加盖学校公章的《学位申请回执》(含建档编号),以便核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学校申请学位的视为放弃学位申请资格,不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三)就读资格审核:6月22日至7月2日,教育部门会同公安、社保、房产、租赁等部门进行材料真实性审核。学校将走访村居委会、居住小区物业公司及上门家访等办法核实小孩学位申请信息。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时,请家长积极配合,保持电话畅通,若家长故意不听电话和拖延上门核查时间,视为未实际入住处理。凡提供虚假材料或房产未为申请人实际入住,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四)公布审核结果和申请人学区积分:7月3日,公示就读资格审核结果和申请人学位积分。家长可以登录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家长必须在7月6日前向登记学校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校收到家长书面复核申请后向区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五)公布新生名单:7月24日,公布录取名单。家长可以登录系统或到登记学校公示栏查看录取结果。

    (六)新生入学报名:8月23、24日,带小孩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及学位申请回执到录取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报名手续(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录取学校公布为准,家长可登录系统查看)。新生入学后,凡发现违规留级情况,立即取消入学资格,一律回原就读学校就读。

    五、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科学安排报名工作

    各学校要科学统筹、合理安排新生报名工作,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报名场地和设备的消杀,实行分散、分批、分时段组织报名,控制现场审核每批次办理人数和报名家长间距离,避免大规模聚集性活动。完善体温检测和扫描“粤康码”来访登记等防控举措,持“粤康码”绿码并体温正常的家长,全程佩戴口罩,方可到校现场咨询和现场审核资料。家长原则上应按照系统分配的登记时间段到学校现场审核资料。凡持“粤康码”黄码、红码或体温偏高的,请联系登记学校另行预约办理时间。

    家长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学位申请问题:1.在中心城区各幼儿园、小学就读的,学位申请问题可以向现就读学校(幼儿园)咨询。2. 各登记学校在上班时间接受电话咨询;网上预报名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0:00在校门口接受现场咨询,指导解决网上预报名问题。3.为避免人员大规模聚集,区教育局原则上不接受现场咨询(已在各登记学校设咨询点),家长确实需要向教育局咨询的,可以在工作日上班时间电话咨询或预约现场咨询时间,咨询电话:,。

    六、录取及生源分流办法

    按照学校招生计划人数,按学区积分高低顺序录取,录满为止。家长在网上预报名时,应在相应栏目选择“是否服从调剂”。如果因符合条件的生源太多而未被学区学校录取,家长填报服从调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调剂到有学位的相对较近的公办学校安排学位,如果还是没有公办学位可安排,由家长自主选择民办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读;如果家长不填报服从调剂的,若因符合条件的生源太多而未被学区学校录取的,教育主管部门不安排其公办学位,由家长自主选择民办学校或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七、学区积分方法

    中心城区实行按学区积分高低进行学位分配制度。学区积分由基础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满分为100分。

    (一)基础分

    以申请儿童在学区居住情况和户籍类型为基础分的积分条件,设七个类型的基础分,每个申请儿童可对应以下条件取得一个基础分。

    第一类型基础分100分,条件是中心城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购房,以及黄坑、乐园、周田村委会、笔架林场的原居民。

    第二类型基础分95分,条件是中心城区户籍、在中心城区有特殊住房。

    第三类型基础分90分,条件是中心城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租房。

    第四类型基础分80分,条件是清新区户籍、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购房(含特殊住房)并入住。

    第五类型基础分75分,条件是非清新区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购房(含特殊住房)并入住。

    第六类型基础分70分,条件是非清新区中心城区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正在清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第七类型基础分65分,条件是非清新区中心城区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连续居住满5年,并正在清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满4年以上(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二)加分

    加分标准分两类,分别为清新户籍学生加分标准和非清新户籍学生加分标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

    清新户籍学生:按申请学生家庭在学区连续居住时间(月份)计算加分,在居住满五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月加0.1分。计算已居住的起始日期是:提交自有产权房屋证明材料的以房产证发证日期或购房合同中交楼日期为准;提交租赁凭证(或合同)材料的以租赁凭证(或合同)登记备案日期为准。计算居住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特殊住房(不完全房产、集资楼)不予加分。对符合奖励条件、落实了节育措施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户或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加3分。

    非清新户籍学生:按申请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在清新区累计缴纳社保的时间计算加分,在已缴纳社保满五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月加0.1分。计算方法是:如果父母双方均提供社保,不累计双方,只按缴纳时间长的一方计算。社保累计时间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止。对符合奖励条件、落实了节育措施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户或落实了绝育措施的纯二女户的女孩加3分。

    (三)说明

    1.列入第一、二、三类基础分范围的申请学生可在本学区学校全部安排学位,不予加分。

    2.经资格审验部门及学校审核后的积分方可列为录取依据。

    八、相关咨询投诉电话

    区教育局招生办咨询电话:

    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jjjcs@126.com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太和派出所: 乐园派出所:

    区卫生健康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所:

    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住房档案室:

    太和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太和镇中心学校:

    九、登记学校和招生咨询电话(仅接受报名,2020年新生学区范围及具体学位分配以正式文件公布为准)。

    (一)小学一年级

    区一小 电话:报名地段范围: 滨江路双号82—98号以东,明霞大道中单号23-43号以北,笔架路单号41-45号以西,笔架路45号至滨江路98号以南;玄真路双号10-32号以东,府前路单号1-15号以北,笔架路单号31-39号以西,明霞路双号38-50号以南。

    区二小 电话: 报名地段范围: 清新大道13号(即由清新体育馆)至清四公路路口以东,康怡新城、建设路南10号至信用路11号以南,信用路11号至新城路12号以西,新城路29号信和居至丰盛大厦、凯旋城直道以西,飞来路、飞来路西延伸段以北。

    区三小 电话: 报名地段范围: 环城路以北广硕鞋厂西围墙以东,笔架路双号2-40号以东,清和大道双号2-16号以北,飞来路以西。

    区四小 电话: 报名地段范围: 环城路以北广硕鞋厂西围墙以西,滨江路单号53-79号以西,明霞大道中1-21号以北,中山路北双号2-32号以西,清和大道双号140—178号以北,清和大道178号至园林路至环城中路8号(清新花园酒店)以东。

    区五小 电话: 报名地段范围: 清新大道18号至清四公路路口以西,新城中、西路以南,至岗仔顶(不含周田片区)。

    区六小 电话: 报名地段范围: 清和大道单号157 -195号以南,清新大道单号9至11号以东,信用路双号8-18号以北,诚信路6号至新城路8号以东,新城路8号至中山路南20号以北,中山路南双号2号-20号以西;中山路南单号13 -33号至芋头岗直道以东,中山路南13号至商业街12号以南,清和大道117号至商业街左二街1号以东,清和大道1-117号以南,飞来路以西北。

    太和镇中心小学 电话: 报名地段范围: 中山路北单号1-33号以东,明霞大道中双号2-36号以南,玄真路单号1-43号以西,府前路双号2至38号以南,笔架路单号3至29号以西,清和大道双号18-138号以北;清和大道155号至中山路南单号11号以东,中山路南11号至商业街10号以北,商业街10号至清和大道121号以西。

    太和镇乐园小学 电话: 报名地段范围: 乐园村委会原居民子弟和居住在清和大道180号(清和大道中2号育苗楼)至园林路至环城中路8号(清新花园酒店)以西,清新大道双号8号(帝景花园)至16号(清新区财政局)以西,新城中、西路以北(不含周田片区)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太和镇周田小学 电话: 报名地段范围: 周田村委会原居民子弟和居住在周田片区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太和镇陈广纪念小学 电话: 报名地段范围: 飞水居委会、飞水村委会、塔脚村委会原居民子弟,以及居住在该片区和飞来路、飞来路西延伸段以南、湖西路以西清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二)初中七年级

    何黄玉湘中学 电话:

    环城路以北玄真路69号金色家园西围墙以东,滨江路双号2-98号以东,清和大道121-155号以南,中山路南单号1-25号以东,新城路双号2-6号至与玄真南路交汇处以北,玄真南路至与飞来路交汇处以东,飞来路以西。

    区三中 电话:

    清和大道单号157-195号以南,清新大道单号9- 13号(清新体育馆)以东,新城中、西路至107国道迳口隧道前以南,中山路南双号2-20号以西,新城路单号1-5号至与玄真南路交汇处以南,玄真南路至与飞来路交汇处以西,湖西路以西,不含飞水回澜片区。

    区四中 电话:

    环城路以北新亚棕榈园东围墙以西,滨江路单号1-79以西,清和大道100-174号以北,清新大道双号8号(帝景花园)至16号(清新区财政局)以西,新城中、西路至107国道迳口隧道前以北。

    太和镇回澜初级中学 电话:

    回澜片陈广纪念小学、万星文根小学、黄岗小学毕业生及符合条件并居住在回澜片区的小学六年级在校生。

    十、注意事项

    (一)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任何形式为依据选择生源。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民办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太和镇育苗小学,;清新区凤霞中学,,。

    (二)申请公办学校学位不收取任何费用,家长务必亲自为小孩准备学位申请材料和办理学位申请手续,不要随便相信和委托他人代办,以免上当受骗。

    (三)已在各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就读过小学的儿童,已取得小学学籍,不能再重新申请小学一年级学位。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四)小孩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购房的,原则上按购房户申请学位。若隐瞒购房情况按租房户申请学位,一经查实,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不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五)凡伪造和提交虚假材料的,一律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把自有房产及资料提供给他人用于伪造虚假学位申请材料的,该房产将锁定,将不能再用于申请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

    (六)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中心城区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凭相关证件到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市特殊教育学校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四公路旁,联系电话0763—;区特殊教育学校位于三坑镇,联系电话0763-)咨询。

    十一、2021年学位申请预告

    1.2021年,非清新区中心城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申请清新区中心城区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学位时,其法定监护人需要在清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外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其法定监护人还需持有居住证(居住地址为我区中心城区内)。

    10. 清远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副局长级别是

    1、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最直接的个人社保缴费查询方法是,带上相关个人证件,去当地社保中心窗口查询打印;

    3、或是在当地社保网站上凭个人帐户及密码查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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