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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常见问题汇总

2024-01-09 20:16
湖南省直 单位 住房 公积金 汇缴常见问题汇总 1、住房公积金 缴存 对象是?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 企业 、 城镇 集体 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 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常见问题汇总
1、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是?
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如何确定?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上下限,每年由省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核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逢分逢角均进元。2007年度,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6%-12%,其中财政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6%-10%。
 
3、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2007年度,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6500元。按对应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超过780元,即月缴存额不得超过1560元。
 
4、哪些情况下单位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
单位遇以下情况需要为职工进行补缴:①单位因种种原因遗漏为某一个或某几个职工缴纳一个月或多个月住房公积金的;②单位因种种原因未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③欠缴单位分批补足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④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省直中心的;
⑤单位因错误缴存需补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5、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够办理封存?
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分两种情形:第一,职工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时未在刚时在本单位的账户封存;第二是指单位发生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职工未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或干部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自动离职后一时未找到工作的,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转入中心封存户进行集中封存,待其重新就业或符合提取条件时再办理启封或支取。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个人账户应予以封存:①单位发生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时,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②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重新就业的;③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重新就业的;④职工被判刑、劳教的;⑤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⑥职工进再就业中心,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的;⑦职工停薪留职;⑧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符合以上①②③④⑥项的应转入中心封存户,符合⑤⑦⑧项的在本单位公积金账户封存。
 
6、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利息?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答:个人和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进行结息。
 
7、外省、市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怎样转移到省直中心?
答: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在外省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省直中心具体操作办法是:首先由新单位为职工在省直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然后由职工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将原有的住房公积金以电汇形式汇入省直中心账户,省直以补缴形式记入该职工新建个人账户内。
 
8、在同一单位下,职工发现重复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一个职工只有一个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即使工作单位变动引起转移也不会改变。如在同一单位重复给职工开设缴存账户或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一个职工在单位有多个公积金账号的,需进行账户合并。办理该项业务时,须出具并户职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个人并户申请报告(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专户账号、并户职工的个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号、个人账号、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号、个人账户余额及请求合并账户等内容,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交“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审批柜台办理。
 
9、单位变更单位开户名称、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迅地址,需要到中心办理登记吗?
答:单位开户名称、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迅地址变更的,原则上由单位专管员持公积金专管员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更名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出具单位信息修改申请报告(报告须载明变更原因及变更事项,申请人签名及加单位行政公章),到“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审批柜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0、职工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的,应如何修改?
答:职工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有误,应由本人或公积金专管员持修改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信息修改申请报告(报告载明修改人正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阳光住房公积金卡号等内容,个人签字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到“中心”营业大厅用户部审批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11、想咨询一下,我以前原单位为我办了公积金,但离职之后有两年时间因未找到工作,所以未交公积金。现在有新单位愿为我办理公积金。请问,这两年未交的公积金需要我补齐吗?我算了一下,金额较大,可有更好的办法?
答:目前省直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都是采取单位代扣代缴的形式,如果现在的新单位愿意帮您补齐前两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当然可以,如果是个人行为则不需要.因为只有在职职工才需要交缴个人住房公积金.且目前我们没有采取职工个人全额缴存的缴费方式。
 
12、在省直中心不同单位下,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该如何处理?
答:因工作单位调动等原因职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本人或者单位专管员持调令、个人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金额不填(可在中心或单位领取,或在网上直接下载打印即可),在规定营业时间来中心用户部柜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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