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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大连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大连公积金网

2024-01-23 10:55
大连 公积金 查询个人账户, 大连 个人 住房 公积金 查询,大连公积金网 大连住房公积金 办事处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0411) 中山办事处 大连市 中山区武汉街51号 12329 西岗办事处 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76号 沙河口办事处 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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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住房公积金办事处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0411)
中山办事处 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12329
西岗办事处 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76号
沙河口办事处 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23号
甘井子办事处 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路7-6号
金州办事处 大连市金州区解放路850号
旅顺口办事处 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32号
普兰店办事处 普兰店市世纪路中段80号
瓦房店办事处 瓦房店市西环街三段107号
长兴岛办事处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路622号
庄河办事处 庄河市昌盛街377号
长海办事处 长海县大长岛镇

大连住房公积金参保单位和职工可通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或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简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能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售房款、住房建设债券、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房改资金的归集、运用和管理等工作。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
电话:0411-、、
服务热线:12329
邮编:116000
大连公积金网:http://www.gjj.dl.gov.cn/
一、大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大连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核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六)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办理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管理核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核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

  (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

  (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如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第六条 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试行)》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二、大连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贷款的不同类型提供相应的手续。

  第九条 管理核心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已做审批情况、历史贷款(含异地贷款)情况、购房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借款人自然情况、借款人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答复。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核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所需贷款。其中购买售房单位(含开发单位)出售的房屋,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存量房的,由代办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大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A+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其中还贷能力系数A为可变参数。

  较高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是双方或只有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结合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分别确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执行,分为单人贷款较高额度和双人贷款较高额度。

  购买房屋价款总额中的自筹资金与贷款额的比例,根据购房类型的不同分别确定。

  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较高贷款额度和规定的贷款成数。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较高贷款额度外还需要贷款的,可以申请部分商业性贷款,但合计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规定的贷款成数。

  第十二条 借款人调整自住房屋时,待原贷款还清后,可享受再次贷款,但累计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贷款额度和较高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贷款最长期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存量房房龄加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40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执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导致每期还款金额变更的,管理核心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但借款人可以凭身份证和借款合同到管理核心打印新的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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