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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按产权证划分比例

2024-01-19 19:17
近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对7月下旬发出的《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了进一步明确。

近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对7月下旬发出的《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了进一步明确,除重申8月1日后“先提本金后提利息”新规后,对提取额度也进行了细化。

对于市民关于此次通知是由于公积金中心钱不够提了所以开始收紧的担忧,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应政策并未收紧,只是对此前不合规范的地方作出规范。同时,他对此次通知细化进行了详细解读,为市民回复几大疑问。

疑问一 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可提取额度是否需按产权份额进行划分?其中一方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应如何划分可提取额度?

答: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房屋(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金额无需划分,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若其中一方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也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操作。

例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只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中明确划分产权为A占60%,B占40%,则A、B的个人可提取总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60%、40%;若A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B只可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40%。

例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只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中无明确划分产权,则A、B两人共同享用该套房屋的可提取总额,不必划分;若A或B任一方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无需划分个人可提取额度,由有缴存的一方全额提取,无缴存一方日后缴存时,再增加共同提取人。

对于这一条,有市民感叹:“爱ta就和ta共同拥有吧,不分还能多提点钱!”

疑问二 房屋有两个房屋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其中有产权人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应如何划分?

答: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无论产权人有无缴交住房公积金,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计算。

例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有A、B、C三人,有明确划分A占10%,B占30%,C占60%,其中C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A、B的个人可提取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10%、30%;日后C有缴交住房公积金,添加共同提取人后,按占比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60%。

例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有A、B、C三人,其中C无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明确划分三人产权占比份额,则个人可提取额则平均划分,即每人可提取购房总房款的1/3;日后C有缴交住房公积金,添加共同提取人后,按占比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1/3。

疑问三 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其中一个产权人的配偶(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无名字)申请提取的,可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答: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其中一个产权人的配偶(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无名字)申请提取的,夫妻两人共同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该产权人所占该套房产的比例。

例: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有A、B两人,产权划分比例为60%、40%,A的配偶C提取时,与A共同提取购房总房款的60%,不必划分;产权无明确划分的,则A、B平均划分产权,各50%,A的配偶C提取时,与A共同提取购房总房款的50%,不必划分。

疑问四 同一套房产,某一产权人在8月1日前已办理了提取手续,另一产权人在8月1日后首次申请提取的,是否需要按新通知内容划分额度?

答:不需要。职工首次申请的时间按经办网点收到且符合办理提取手续条件的该套房屋的资料之日计算(包括职工在网上上传提取申请预登记及异地购房通过网点上报中心后台)。属于此种情况的,无需按新通知的内容办理,按原操作方法计算予以办理即可。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是在8月1日前办理过提取的,那么提取额度仍然按老的办法操作,不受新规影响。

疑问五 8月1日后,职工首次办理提取时,提供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是否需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可提取额度?以后提取时提供的房产证中明确了产权份额的,是否需要按照房产证上的份额重新进行划分?

答:2013年8月1日后,职工首次办理提取时,提供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中有多个产权人且没有明确产权份额,产权人属夫妻关系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无需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可共享提取额度;产权人不属夫妻关系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

职工之前持购房合同办理提取手续,之后该套房屋办理了房产证并持房产证来提取时,房产证中明确了产权份额的,无论产权人是否夫妻关系,个人可提取额度都按产权份额分别计算。

疑问六 职工以按揭方式申请提取的,按照新通知内容提取完购房本金后,再申请提取利息,利息是否也需要按份额进行划分?提供的贷款还款清单没有加盖银行章的,是否可作为还款凭证?

答:2013年8月1日后,职工以按揭方式申请提取的,需按照新通知的内容提取完购房本金后,再申请提取利息,利息额也需要按本次通知内容进行提取。 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单没有加盖银行章,可作为还款凭证提交,业务网点审核时应结合相应的查询系统中的还款金额进行审核。

疑问七 2013年8月1日前去网点以按揭购房条件办理了首次提取手续的职工,可提取总额中未给予合计贷款总利息,可否回原网点申请按原操作流程更正可提取额度?

答:可以。申请更正时,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按揭合同原件到原受理网点申请更正可提取额度。

疑问八 职工申请提取的房屋有两个提取人且属于夫妻关系的,没有明确产权份额可共享提取额度,那么是否要求职工提供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答:需要提供。若房屋的两个产权人属夫妻关系,且没有明确份额的,职工提取时要求职工提供结婚证,个人可提取额度才可不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不能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个人可提取额度可暂按产权人数量平均划分,下次提取时提供结婚证再申请变更为共享可提取额度。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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