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自201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2012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因执行今年的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此次不再进行调整。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不得增加或删减住房公积金计缴项目;企业单位要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应缴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各8%,不得超过各12%。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随缴存基数一起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个人各5%。 (三)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临沂行政区域内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临沂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0075元,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1209 元,合计为2418元,各单位不得突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缴存。 (四)月缴存额下限 根据山东省政府2013年2月《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3〕39号)文件规定,临沂市三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九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8%计算,2013年三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97.6元,合计为195.2元;九县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86.4元,合计为172.8元,各单位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缴存。2013年7月1日后未调整的将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处理。 二、执行时间 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三、其他事项 各缴存单位无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与否,都要持工资单或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等资料到市中心各分支机构填报调整相关表格。只有按规定填报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缴存及后续业务。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只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