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哈尔滨公积金贷款政策及贷款额度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以下两种计算方式并行、取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的政策。 计算公式如下: (一)月缴存基数(包括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12月×还贷能力系数(现行系数0.4)×贷款年限 (二)缴存余额(包括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25倍 二、对在政策执行日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或已办理存量房预约评估并已出具《告知书》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1、借款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按照规定连续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 5、具有规定的房屋总价款一定比例的首付资金; 6、同意以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 7、个人信用良好记录。
1、申请; 2、中心受理,审核贷款资格; 3、担保公司交易房产评估; 4、中心审批贷款; 5、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 6、与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7、借款人办理交易房产变更过户,申请抵押登记; 8、中心收妥抵押登记《受理凭证》,发放贷款。
1、借款申请人共同还款人、配偶须到现场授权征信查询。 2、交易房产建成年份须为20年以内(含20)年。 3、贷款办理月份减公积金缴至月份应小于或等于2。 2、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须为全国统一版本。
法定办结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