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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新政

2025-01-16 14:48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已公布,在合肥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昨日,记者从省直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获悉,《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已公布,在合肥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

管理办法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每年一次提出申请,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或者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或房产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同时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职工因商业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仅限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前,不允许变更。

符合规定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凭证,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核实或不为职工出具《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省直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

改制封存户职工也可提取

改制、破产企业的原单位封存户职工,由原行业改制服务中心(或行业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在省直分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省直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职工要求,由受托银行将核定的支取额转入单位财务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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