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出消息,从今日起,芜湖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特别是购房者的关注。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究竟会给购房者带来哪些影响呢?就此,365地产家居网第一时间采访了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士明,对这次政策调整进行权威解读。【延伸阅读:芜湖买二手房 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政解读一:最高贷款额度降低 夫妇双方均在芜湖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夫妇双方仅有一方在芜湖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延伸阅读:公积金OR商业贷款 专家指导买房怎样贷款才合算】 与前期政策相比,这次新政对夫妇双方及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下降了5万元。张士明介绍说,此次调整额度并不是很高,此次政策的调整是根据芜湖市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状况决定的,主要是坚持“满足需求,控制风险,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张士明介绍,去年9月1日,芜湖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人数与日俱增,今年1—10月,全市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10.88亿元,购房和归还贷款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6.88亿元,合计使用17.76亿元,然而,住房公积金缴存仅10.16亿元,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达到174.8%,住房公积金使用处于高位运行,如果不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势必给住房公积金正常运行带来风险。 新政解读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计算方式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金额的确定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不高于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0倍; 2、月还款金额不高于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3、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首付比例;购买二手房,房屋年限1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30%,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40%,20年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的50%。 4、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引进人才方面的规定;(详见新政解读三) 5、不高于芜湖市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新政解读三:政策增加了引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凡符合芜市办(2009)11号文件引进人才规定的人员,只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满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贷款额度按12个月缴存额的10倍计算。 芜市办(2009)11号文件引进人才规定的人员是指从市外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六类人才: 第1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2类: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国家级专家学者; 第3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省(部)级专家学者; 第4类: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第5类: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海外人才; 第6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重大发明专利、能形成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才。 新政解读四:停止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的办理 2009年9月起,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对我市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暂缓审批,此次政策的出台明确表示停止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即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意味芜湖市民购买第二套住房,将无法审批公积金贷款。【延伸阅读:芜湖市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暂缓审批】 此外,张士明还介绍说,去年9月1日起实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商转公”从今起停止审批办理。 【延伸阅读:芜湖“商转公”全面启动 各银行细则有所不同】 新政解读五:对租房提取公积金进行了规范。 1、提取条件:属于无房产,租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且房屋超过家庭收入的30%的; 2、提取证明材料:经提取申请人家庭所在单位和市房屋登记部门确认的无房户证明、房屋租赁证及完税发票; 3、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申请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且每月不超过400元。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士明最后强调说,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并不代表楼市政策的转向。只是根据住房公积金运行的内在规律,针对公积金“花的多,收的少”的现状,进行的自我调整。此外,这次调整属于暂时性的动态调整,今后还将根据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HOUSE365 曹琳 徐珊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深圳公积金分批提取须知 “老钱老办法”9月1日开办提取额不超过2010年12月31日当天账户内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 部分缴存职工高度关注的原社保存量公积金提取业务,将于9月1日在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开始办理。 据介绍,其提取可适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施行之前深圳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但提取额不超过2010年12月31日当天账户内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具体办理程序,市民可以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相关办事指南。 其他住房消费提取11月后可办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公积金中心指出,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虽然公积金中心在9月底就可完成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准备工作,但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至少需要到2011年11月1日才能开始办理。 昨日公积金中心表示,缴存职工可先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或各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在满足提取条件时就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直接办理该业务。 额度限制市区一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25万元 额度计算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5 担保政策单身职工贷款可没有共同还款人和还款担保人 缴存时限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改为12个月以上 首付比例首套房90㎡以下降为20%,90㎡以上仍为30%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天出台新规,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连续缴存公积金时间等多项政策进行调整。新规从10月8日起实施。 新规首先对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对两人及以上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仍为市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下同)50万元,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仍为40万元。但一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市区25万元,章丘、平阴、济阳、商河20万元。 原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计算方式为: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缴存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40%;另一种为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15。新规取消了第一种计算方式,仅保留第二种计算方式,即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5。 同时规定,一个家庭夫妻双方及家庭居住共同成员均缴存公积金的,应合并计算其可贷额度;一人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如果能提供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还款人,可按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对待计算可贷款额度。 而原政策规定,借款人属于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职工,或配偶未缴纳公积金,可将一名愿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缴存额合并计算可贷额度,在该笔贷款还清之前共同还款人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不能提供共同还款人,必须增加一名还款担保人,该担保人的公积金缴存额不能合并计算借款人的可贷款额度。 从新旧政策对比看,原政策中单身职工没有共同还款人,必须找一个还款担保人。而新政策可以找共同还款人,也可以没有共同还款人和还款担保人。 原政策规定,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借款人须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新规定将连续缴存时间调整为12个月以上,连续缴存期延长了一倍。 在差别化信贷政策方面,原政策规定,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首付比例应不低于30%;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新规定对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政策进行了细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由目前的30%降低到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仍为30%。 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缴存职工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政策。 从新旧政策对比看,原政策对首套房、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次数”,即“认贷不认房”,与商业贷款的“认房又认贷”不同;而按新的政策,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二套房,也将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标准,与商业贷款一致。 除此之外,公积金贷款年限、贷款人年龄、二手房房龄等其他贷款政策不变。 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仍为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其中男性按照65周岁、女性按照60周岁计算贷款期限;二手房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也就是说,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房龄不得超过20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