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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住房公积金政策大幅调整

时间:2011-11-13 15:11

  新华报业网讯 昨天下午,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会上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和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由原来每年的7月份改为每年的元月份;由单位负责公积金缴存工作的人员和社会热心于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人员组成住房公积金协管员队伍,条件成熟的时候成立住房公积金协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大调整。

  根据会议传递的信息,本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业人士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解读。

  贷款总额上限增加10万元以上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盐房金管[2007]6号)中第九条第(三)款中“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配偶为现役军〔士〕官的,视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现调整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配偶为现役军〔士〕官的,视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4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解读:调整带来最大的变化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了。这意味着,借款人及其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一下子增加了10万元;仅一人符合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一下子增加了15万元。也就是说,职工每月缴存基数为2500元的,最低可以申请到30万元的贷款。对于职工来说,在现有的情况下,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以基本解决住房问题。

  贷款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中第九条第(二)款中“购买商品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不含车库)的70%;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现调整为“不超过购买商品住房或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总价款的80%”。

  解读:对于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居民来说,贷款最高比例的调整使他们受益良多,因为调高贷款比例就意味着首付款比例下降。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资金由两部分组成,即首付款及后来逐步偿还的贷款。现在规定贷款“不超过购买商品住房或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总价款的80%”,比过去的70%提高了10%,这就使得首付款由原来的30%下降到20%,大大减轻了职工筹备自有资金的压力。

  144平方米不再是个坎

  取消“购建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的购建房金额作为购建房总价款”的规定。

  解读:这主要是放开购房面积的限制。半年前,国家鼓励购买90平方米住房,我市根据当时的住房公积金形势,对144平方米以上的高档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进行限制。当时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都属于普通住宅,它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但现在形势变了,国家鼓励购买房屋,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申请公积金不再受限制。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前次贷款已经结清的情况下,不受购房面积限制。

  公积金贷款可以“填塘”

  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在一个月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将贷款资金打入贷款申请人指定账户。

  解读:过去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在一个月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不可以将贷款资金打入贷款申请人指定账户。现在从方便职工考虑,可以将贷款资金打入贷款申请人指定账户。这是因为,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因种种原因没能在房款付清前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是借了亲戚朋友的钱一次性付给开发企业。在一个月内,凭购房发票等相关资料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可以直接打入申请人指定账户,大大地便利了职工。

  异地购自住房可申请公积金

  对以自住为目的的异地购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2006年12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在《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政策调整》第7条规定“对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不予贷款。”这也是根据当时形势制定的政策,即不鼓励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外购房。但现在形势又发生变化,国家鼓励购房,并且开办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同样可以吸引其他地方人员来我市购房。新政策规定,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了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前提条件必须是自住住房。

  夫妻异地缴存不再有别

  夫妻一方在本市、另一方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共同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解读:夫妻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在缴存地提供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缴存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月缴存基数、月缴存额、连续缴存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和是否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有贷款等情况,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共同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在外地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地购房时,将不再共同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商业住房贷款可转公积金贷款

  因以前住房公积金未及时缴存等原因而未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解读: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必须还款正常、无逾期记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的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长年限。

  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成现实

  实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

  解读: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在本人自愿申请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但必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停缴、缓缴情况;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缓缴期内职工贷款政策放宽

  经批准同意缓缴的单位职工在缓缴期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第九条第(三)款中最低标准执行。

  解读:单位因经营效益不佳发生严重亏损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暂时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及其配偶低于10万元的可放宽至10万元,一个人的低于5万元的可放宽至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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