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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2024-01-21 11:12
天津市 住房 公积金 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 缴存 登记 及 账户 设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四、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五、住房公积金转移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七、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四、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五、住房公积金转移

六、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七、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基数上限
 

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

三、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

四、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

五、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

六、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哪些单位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新设立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是以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公布。目前,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8%;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4、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国家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报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企业单位(包括外国及港、澳、台企业)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报送《外地驻天津办事处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报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一步 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简称“管理部”)领取空白的《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三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步 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新设立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管理部领取开户后的登记资料。

第五步 受托银行将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制作完毕后,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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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何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 5日内办理缴存手续,将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设立单位如何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根据开户时退回的《汇缴清册》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简称《缴存汇总表》),缴存首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无变化,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缴存汇总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增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新录用、调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转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增加的,应为以上职工核定当月应缴额,分别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简称《汇缴增加清册》)的新开户、转入和启封栏,然后将当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减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当月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当月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是,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减少的,应按职工上月应缴额分别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简称《汇缴减少清册》)的销户、转出、封存栏,然后将当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减少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什么是内部封存和启封?

职工在离退休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单位应在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同时,通过《汇缴减少清册》为职工内部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启封月份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核定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增加清册》,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为职工启封。

单位如何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因漏缴、少缴等原因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将补缴金额填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简称《补缴清册》),然后根据《补缴清册》的补缴金额填写当月《缴存汇总表》的本月补缴栏。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当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当月应缴存额?

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当月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于上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首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转账支票收款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途填写“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单位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增加的,提供《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较上月有减少的,提供《汇缴减少清册》一式三份。

5、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6、《汇缴增加清册》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手续?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和本月人员变化填写《缴存汇总表》及相应清册。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审核。

第三步 单位经办人持经管理部审核的缴存凭证到受托银行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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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的,单位应发生变更或发现错误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变更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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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做哪些工作?

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有接收单位的职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撤销证明文件: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报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报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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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公积金转移

哪些情况下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简称“第一类转移”)。

2、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简称“第二类转移”)。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简称“第三类转移”)。

什么是集中封存?

集中封存是指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 ,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满两年,职工可以凭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应携带哪些材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单位职工集体调入同一单位的,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简称《集体转移清册》)一式三份。

3、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转入集中封存户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移通知书 》一式三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集中封存户内职工转入就业单位,应携带哪些资料办理转移?

1、接收单位证明一份(接收单位证明须写明接收单位名称及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单位或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第一步 开具《转移通知书》。第一、二类转移,职工到原单位开具《转移通知书》;第三类转移,职工到集中封存户所在区县管理部开具《转移通知书》。

第二步 单位或职工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管理部审核后,受托银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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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何时进行调整?

以下两种情况单位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全市每年7月份下发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缴存额调整,单位缴存每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应按当年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

2、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在按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也要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调整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清册》(简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3、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基本生活费计算的,还需提供职代会决议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第一步 单位到所在区县管理部领取调整前的《调整清册》。

第二步 单位按当年政策核定单位及职工调整后月应缴额,填写《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单位申请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比例核定单位及职工月应缴额。

第三步 单位将《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送回管理部。

第四步 管理部调整单位及职工月应缴额后,将审核后的《调整清册》退回单位。

第五步 单位按调整后的月应缴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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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基数上限

哪些单位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哪些单位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 60%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

哪些单位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上一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 40%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是否可以设定缴存基数上限?

单位可以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缴存基数上限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上限的,以单位设定的上限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上一会计结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财务报表》中反映单位欠税的,需提供补足税款的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申请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应携带什么资料?

《单位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申请表》一式二份。

单位如何办理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设定缴存基数上限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填写申请表。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携带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三步 申请通过审核后,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领取审核后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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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归集管理操作规定》政策问答

 

一、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须要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缴存(调整)登记表》,管理部领取)一式二份。

2、《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汇缴清册》(简称《汇缴清册》,管理部领取)一式二份。

3、 《天津市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审批表》。

■单位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一步 单位到所在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简称“管理部”)领取空白的《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缴存(调整)登记表》和《汇缴清册》。

第三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管理部出具受理凭证。

第四步 管理部和受托银行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凭证到管理部领取开户后的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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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

■单位如何缴存首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后,根据开户时退回的《汇缴清册》填写《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按月缴存(补缴缴存)汇总表》(简称《缴存汇总表》),缴存首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无变化,如何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无变化,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填写《缴存汇总表》,缴存当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增加,如何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增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新录用、调入未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应开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二是,当月转入已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职工,应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三是,当月有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应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增加的,应为以上职工核定当月应缴额,分别填入《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汇缴增加清册》(简称《汇缴增加清册》)的新开户、转入和启封栏,然后将当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增加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了。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减少,如何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减少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当月职工销户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当月不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二是,当月职工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出,当月不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三是,当月有职工内部封存,停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缴存人员较上月减少的,应按职工上月应缴额分别填写《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汇缴减少清册》(简称《汇缴减少清册》)的销户、转出、封存栏,然后将当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填入《缴存汇总表》。《缴存汇总表》中本月汇缴人数及金额等于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人数及金额。

填写《缴存汇总表》及《汇缴减少清册》后,单位就可以携带所需资料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了。

■什么是内部封存和启封?

单位需要停止缴存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在按月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同时,通过《汇缴减少清册》为职工内部封存,停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内部封存职工恢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应按启封月份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核定月应缴存额,填写《汇缴增加清册》,在办理缴存手续时为职工启封。

■单位如何为职工个人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单位因漏缴、少缴等原因为职工个人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应将补缴金额填入《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个人补缴清册》(简称《补缴清册》),然后根据《补缴清册》的补缴金额填写当月《缴存汇总表》的本月补缴栏。单位当月应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等于当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如何计算当月应缴存额?

当月既有人员增减,又为职工个人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当月应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等于上月汇缴金额加上本月增加汇缴金额,减去本月减少汇缴金额加上本月补缴金额。

■单位首月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转账支票收款人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途填写“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汇缴清册》一式二份。

■单位按月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应携带以下资料:

1、转账支票或现金。

2、《缴存汇总表》一式三份。

3、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有增加的,提供《汇缴增加清册》一式三份。

4、单位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人员较上月有减少的,提供《汇缴减少清册》一式三份。

5、单位为职工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提供《补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按月缴存手续?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根据上月汇缴人数及金额和本月人员变化填写《缴存汇总表》及相应清册。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管理部审核。

第三步 单位经办人持经管理部审核的缴存凭证到受托银行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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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职工姓名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的,单位应发生变更或发现错误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

■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2、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变更证明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须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姓名变更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姓名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变更登记表》。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变更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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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

■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做哪些工作?

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清理完毕:

1、符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销户提取条件的职工,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2、有接收单位的职工,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将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

■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撤销证明文件: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应报送上级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正在破产清算的,应报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因其他原因拟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注销决议或决定或上级部门批准撤销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单位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注销登记?

第一步 单位经办人填写《注销登记表》。

第二步 单位经办人持所需资料到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受托银行同时注销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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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

■哪些情况下单位或职工应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作变动,原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简称“第一类转移”)。

2、职工符合集中封存条件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手续(简称“第二类转移”)。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简称“第三类转移”)。

■什么是集中封存?

集中封存是指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条件职工 ,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统一管理。集中封存满两年,职工可以凭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手续。

■职工工作调动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单位职工集体调入同一单位的,提供《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集体转移清册》(简称《集体转移清册》)一式 三份。

3、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入集中封存户应携带哪些资料?

1、《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职工由集中封存户转出应携带哪些资料?

1、接收单位证明一份(接收单位证明须写明接收单位名称及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账号,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单位或职工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转移?

办理程序:

第一步 开具《转移通知书》。第一、二类转移,职工到原单位开具《转移通知书》;第三类转移,职工到集中封存户所在管理部开具《转移通知书》。

第二步 单位或职工到所在区县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管理部审核后,受托银行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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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何时进行调整?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单位缴存每年 6月份补充住房公积金后,应按当年政策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月应缴额。

■单位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应携带哪些资料?

1、《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调整清册》(简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2、《天津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登记表》(简称《调整登记表》)一式二份。

■单位如何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第一步 单位到管理部领取调整前的《调整清册》。

第二步 单位按当年政策核定单位调整后月应缴额,填写《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

第三步 单位将《调整清册》和《调整登记表》送回管理部。

第四步 管理部调整单位及职工月应缴额后,将审核后的《调整清册》退回单位。

第五步 单位按调整后的月应缴额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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