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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公积金贷款将实行代收代付

时间:2011-11-13 16:02

购房公积金贷款将实行代收代付
 

    从10月1日起,天津市房管局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手推出私产住房交易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资金代收代付业务。凡私产住房网上交易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交易双方应委托指定的天津市正孚经纪中心办理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有关税费的代收代付。具体程序如下:

一、 购房人与售房人达成交易意向后,双方至房屋坐落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窗口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与正孚房地产经纪中心签订《代收代付协议》。

二、 借款人持《代收代付协议》,到贷款银行将首付款及相关税费一次性存入代收代付专用账户内。


三、 借款人持《房产买卖协议》《代收代付协议》及正孚经纪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私产住房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等有关手续到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四、 贷款银行受理贷款申请,进行资信审查后,将符合规定的贷款报公积金中心复审。


五、 经公积金中心复审同意,借款人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和协议。

六、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


七、 贷款银行将贷款资料整理报公积金中心审批,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代收代付专用账户。

八、 正孚经纪中心收到贷款资金后,将首付款和贷款资金一并划入售房人账户。


对于10月1日前贷款承办银行已受理的私产住房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10月1日后借款人凡到已开办私产住房网上交易代收代付业务的贷款承办银行(工商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网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实行代收代付;凡到尚未开办私产住房网上交易代收代付承办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按原规定执行;11月1日后,再申请私产住房网上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全部实行代收代付。



  

【摘自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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