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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11-11-13 15:47
            东莞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广州日报网络版

  东莞所有的单位应该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办理的单位将会受到最高5万元的罚单;逾期仍不缴存的单位,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昨日(9日),记者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由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全文发布,市民可以在4月20日前,就该《意见稿》的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背景:

  今后五年要扩大覆盖面

  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温远军透露,2004年2月29日,东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东莞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比例、基数、缴存程序等作了一定的规定,但随着国家相关部委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完善,原有的《通知》已不能满足住房公积金发展的需要。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东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上,东莞首次将住房公积金工作列入市委的工作报告中,作出了“今后五年要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的工作部署,“完善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尤为必要。”

  通过增加强制性的措施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是《意见稿》中的最大亮点。而如果《意见稿》能够获得通过,也将成为该中心自2002年12月16日成立后的首个系统完整的缴存管理办法。

  与2004年2月29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相比,新出台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呈现出四大变化。

  变化1逾期不缴公积金单位最高罚5万元

  《意见稿》中要求,未按照规定的缴存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按时为新增职工或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批准缓缴、效益好转后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法需要补缴的四类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与《通知》相比,《意见稿》增加了非常明确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规定,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被“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被“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

  变化2职工连续工作6个月就可获公积金

  在《意见稿》中,还扩大了需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从以前的“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扩大到了凡在东莞市设立的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并在东莞市为职工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在《意见稿》中,还明确了“职工”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在职职工包括在编正式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建立劳动关系并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这就意味着,在东莞连续工作6个月,就可以获得住房公积金。

  《意见稿》还对《通知》中的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作了细化,特别明确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项内容。

  变化3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0%需审核

  在“意见稿”里,缴存手续因单位缴存比例不同而有所区别,缴存比例在5%~10%的单位,需携带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三类材料到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而缴存比例在10%以上或者职工缴存比例在10%以上并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的,应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到承办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而被责令限期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登记后,再到承办银行办理缴存手续。

  变化4缴存比例超过12%单位个人均需缴税

  《意见稿》要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20%.不过,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的范围内,决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报公积金中心备案。

  对于缴存比例在5%以上的单位,可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为5%的只能申请办理缓缴。

  《意见稿》还规定,对于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达到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征范围的,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今后东莞单位和个人缴纳公积金超出12%的部分,均要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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