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2平米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首度公布 摘自——《都市时报》2007.11.22 昆明实施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办法,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并行力保双困户“居者有其屋”。 为让老百姓逐步实现“居有所住、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昆明又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昨天获悉,《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近日已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政府在住房领域切实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迈进一大步,昆明已从昔日的单纯建房子模式向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三种方式并行过渡,部分住房困难低保户年底有望领取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 住房保障的资金以财政公共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来源主要有以下几块: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国家、省、市财政补助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而住房保障的房源则包括政府出资建设、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据昆明市房管局提供的最新数字,到2007年底,昆明市将建成6500多套廉租住房,将有更多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搬入新居。 新规解读 —— 昆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出炉 据了解,这个办法首次规定了本市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哪些人可以享受住房保障呢?办法要求能够进入保障的对象其家庭收入、住房困难和保障面积标准每年都要向社会公布。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由市政府统一公布。但凡是申请住房保障的,必须有两个共同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 对于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但是,在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中,如果有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以及转租、转让原住房的将不能申请实物配租。 三种方式提供住房保障 办法明确,本市将采取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三种方式提供住房保障。 实物配租:就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直接提供普通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新建廉租房套型面积控制在 租赁住房补贴:就是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对于在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房管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笔发放给“双困户”(低保户、住房困难户)的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具体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数额,对无房低保户按人均使用面积 租金核减:是指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按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给予租金减免。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并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要收回 由于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条件会发生变化。办法明确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后,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将取消住房保障:虚报、瞒报住房状况的;民政部门取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连续满一年,且不属于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内的;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将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