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数包含高温费,社保基数包括防暑降温费吗
1. 社保基数包括防暑降温费吗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项目有哪些(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设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2. 防暑降温费最低标准
防暑降温费标准: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
发放范围: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发放时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辽宁省每年6、7、8月3个月向劳动法发放防暑降温费;例如天津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9月。
3. 防暑降温费计入社保基数吗
利用福利费降低社保基数
1、不计入社保费用缴费计算的职工福利费用项目
根据《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职工福利费用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
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2、必须计入社保费用缴费计算的职工福利费用项目
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费用、手机通讯费用、房租补贴费用、餐费补助、职工家属补贴费、私车补贴费、过节费,必须作为缴纳社保费用的基数。
在保证原来职工总收入不变的原则下,重新设计企业的职工薪酬制度、职工福利费制度。降低职工工资收入,增加不计入社保费用缴费基数的职工福利费。
4. 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
在企业单位中,作为福利,到夏季的时候,会给员工发放一些防暑降温品,这些降温品可以是茶叶、白糖、饮料、瓜果等。
上述物品都是可以计入防暑降温费的。具体计入科目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计提了职工福利费,就从职工福利费科目支出;如果没有计提职工福利费,直接由管理费用支出。
5. 夏季补助是不是防暑降温费
属于福利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6. 防暑降温属于劳保费吗
工会经费不能支付高温费,高温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而工作现场的防暑降温用品开支应列入劳保支出。注意:这里的工作现场的防暑降温用品支出要满足劳保支出的一般性规定,即需要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7. 防暑降温费不计入工资总额
新准则下,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都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 最低工资包括防暑降温费吗
新准则下,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都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 防暑降温费是劳动保护费还是职工福利费
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为员工提供的防暑药品属于必要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
10. 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劳保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规定,对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因此,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
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如,北京市防暑降温费标准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12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90元。因此,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都需要作纳税调增。这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不同,企业应按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使超过标准,也可以据实扣除。
11. 防暑降温费算不算公积金基数
社保缴费的基数依据究竟是什么呢?可不可以按照实际工资的60%缴纳?
社保缴费还是比较复杂。一般分为刚入职,已经入职并成功跨年两种情况来确定。
刚入职的职工,一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入职并已经成功跨年的职工,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的月均值来计算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的标准
职工的工资实际上是包含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的总和。
但是我们也不要将所有的津贴补贴都认为是职工工资,有很大一批待遇实际上是职工福利费的。比如我们常说的餐费补贴、出差补贴、交通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等等。
缴费基数的要求
缴费基数实际上是应发工资的月均值,而且包含了住房公积金和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
根据工资标准的定义,实际上职工的加班费和年终奖都要平均到每一月中。
通常来讲,个人实发工资能有缴费基数的80%就不错了。
对于年终奖较高的企业,平时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可能只有缴费基数的60%。
不过,所有导致缴费基数确定的工资都是上一年度的,跟我们现在每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关系。现在每一个月的工资只会影响下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所以,缴费基数不是随意可以选择的,更不可以直接简单的按照实发工资的60%确定。
缴费基数上下限
提到60%,很多人可能觉得很熟悉。因为我们国家社保缴费基数是有上下限的。
根据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综合实施方案,从2019年5月开始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基准工资,将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转化为城镇全口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每年我们都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缴费基数的范围。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水平如果低于60%的社平工资,那么就要按照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300%,那么就要按照300%作为缴费基数。
上海市都是每年4月使用新的缴费基数。上海市4月份使用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是4699(60%)~23496(300%)元,相当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7832元。
2019年5月开始,上海市使用新的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新的缴费基数是4927~24633元,全口径社平工资是8211元。
有人很不理解,这不是提高了大家的负担吗?实际上上海市有些特殊性,它的私营经济比较发达,因此社会平均工资口径会有所提升。对于全国来讲,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是6871.75元,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只有4131.25元,相差2740.5元。
总体来看,这次缴费基数多数地方上下限会有所下降。能够有效降低灵活就业人员,这种可以自由选择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的负担。确实也是一件好政策。
(注明:以上文章来源网络历史信息整理,仅供参考,请以最新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