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依据新《婚姻法》、《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操作规范如下: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两种情况,一是在2011年6月1日产权部门新信息系统升级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目前提取操作规程按原操作办法执行;二是购买在2011年6月1日产权部门新信息系统升级之后,按以下操作规程执行。 1、购买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只签署购房人本人姓名,未签署购房人配偶是共同产权人信息的,根据购房合同内容,只办理购房人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 2、购买二手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产权人姓名办理,注明单独所有产权人的,不能办理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 3、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40%以上的首付款资金监管凭证,中心认可的评估报告、原出让人《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 二、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时除按原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外地户口簿或工作地一年以上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三、非本市户籍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调离并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办理提取业务操作如下: 1、调离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原则上办理转移手续,不再办理提取手续。 2、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凭外地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四、购买二手房面积在60㎡以下(含60㎡)或购房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必须经上报审查后才能提取。市区营业部受理的材料需报经营业部主任与提取处负责人共同核查同意后,才能办理。各管理部需报经管理部主任核查同意后,才能办理。管理部于次月将办理此类审核提取情况报提取处备案。 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规定比例的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在原提供的资料不变的情况下,需增加、调整以下提取资料: 1、户口簿; 2、申请人家庭人员在本市的无房证明; 3、租赁年度内一年以上的支付房租凭证(房管监理部门开具的收据或地税局开具的租房发票)。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