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由职工本人签名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三)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购买同一产权的应提供户口簿共住证明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属分期付款的,可暂不提供契税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职工,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转让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房改房的职工,提供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优惠售房审批表》;属购房补差的需提供《优惠售房补差计算表》和《房屋产权证》,同时应提供售房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4、参加集资建房的单位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前,先由集资建房单位携带:《乌鲁木齐集资建房认证通知书》、《集资建房名单真实性承诺书》、《职工集资建房名单》、《政策性住房资金账户开户登记表》到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备案,职工持《集资建房协议》到分中心、管理部窗口办理,《集资建房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只能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市级以上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工程预算;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6、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的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计划》,职工名单(注明个人应承担金额),住宅节能改造项目专用账户证明。 8、职工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应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协议书》; 9、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无房需支付房租的职工,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已经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10、职工因离异经法院判决需变更房屋产权提取公积金的,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法院判决书》。 【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社保查询】职工符合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应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职工,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职工,提供区市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审批表》和相应证明文件;中央驻乌企事业单位提供本行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重大疾病造成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定点医院证明、《乌鲁木齐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应提供社区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 (五)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提供职工所在地社区或档案关系所在地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身份证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销户证明,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十) 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应提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证明,提取人与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大专院校录取通知书(首次支付学费时提供),学费缴纳通知单。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以下提取资料: (一)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单位证明; (二)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