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沈阳公积金提取新政 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2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之内的,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沈阳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不包括已经领取政府廉租住房补贴的),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沈阳公积金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流程 (1) 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在管理中心领取),持相关凭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在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 (2) 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相关证件到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现金手续。 2.沈阳公积金购房提取流程 (1) 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 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的管理部进行审批。 (4) 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无需经过原单位审核,可直接持《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2012年1月1日后集中封存的职工无须提供)和所需要件,到公积金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提取材料 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 (1) 身份证原件(夫妻双方均提取或产权性质为“单独所有”房屋的房主配偶提取时,需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 (2) 夫妻双方均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3) 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4)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 《契证》原件(无《契证》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 (6) 集体土地产权房购房金额难以判定的,需提供乡镇及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价值证明。回迁住房购房金额难以判定的,需提供增加面积税费发票原件; (7) 持外市地《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的,需提供外地户籍或身份证明(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户口在该地的证明均可),或申请提取职工所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该职工在外市地工作证明(需加盖公章); (8)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尚未发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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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额度 (1)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2)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职工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境定居 (4) 户口迁出本市离职提取 2.沈阳公积金可部分提取种类 (1)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职工现金购买自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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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时间 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2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之内的,符合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沈阳公积金其他类提取时限 (1) 职工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适用范围为县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住房)2年之内的,符合条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 按年提取偿还商贷的职工,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不超过年还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定期余额。
沈阳市公积金提取办理网点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1号 电话:69988 (2) 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 地址: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A8号楼1-5门 咨询电话: (3) 康平管理部 地址:康平县康平镇含光街 咨询电话: (4) 法库管理部 地址:法库县法库镇龙山中路7号 咨询电话: (5) 辽中管理部 地址:辽中县南环路1栋1号 咨询电话: (6) 新民管理部 地址:新民市站前大街 112号 咨询电话: (7) 苏家屯管理部 地址:苏家屯区牡丹街63-1号 咨询电话: (8) 沈北新区管理部 地址:沈北新区中央路77号 咨询电话: (9) 大东管理部 地址:大东区大东路175-1号 咨询电话: (10) 皇姑管理部 地址:和平区哈尔滨路33门 咨询电话: (11) 铁西管理部 地址:铁西区艳粉街61号 咨询电话: (12) 沈河管理部 地址:沈河区惠工街159号(惠工广场国美电器西侧) 咨询电话: (13) 和平管理部 地址: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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