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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的宣传提纲

时间:2011-10-22 14:05

2009123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以下简称“贷款政策”),要点如下:

1、 “贷款政策”是在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44号和55号文件的基础上,根据20091214国务院常务会精神制订,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市政府同意后发布的。

2、 “贷款政策”体现了中央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要求,进一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本市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使广大普通收入家庭能尽快提高和改善“住有所居”的水平和条件。

3、 2009年上海房地产市场和全国极大多数城市一样出现房价上涨,交易量上升的局面。因此,在鼓励和支持市民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住房同时,必须有效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贷款政策”充分体现这个要求。对购买第一套普通自住房的最高限额仍然保持80万元;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首期付款为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的20%。

“贷款政策”明确,“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投资投机性购房最基本的条件是购买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非改善型住房。目前对购买第二套(含第二套)非改善住房也要从紧掌握贷款政策。在具体执行中,对投资投机性购房最高可贷额度将会比购买改善型自住房的要低,首期付款比例要比购买改善型自住房要高,具体情况将根据每个购房贷款申请人的情况审核后确定。

4、 “贷款政策”明确,认定第一次还是第二次购房的办法,首先是看是否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也可查看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借款人名下的住房情况。同样,对改善型还是非改善型住房,以购房人在购房前的人均住房面积是低于(等于)还是高于全市的人均住房面积来判断。这些资料可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购房贷款历史资料信息核查结果为准,也可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准。

“贷款政策”还明确,如购房人需要做组合贷款,无论是确定是否首次购房,还是确定是否改善型住房都以贷款受理银行认定的结果为准。特别要强调的是即使你是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料证明你是第二次购房或是非改善型购房,且银行依此得出结论,那么市公积金中心只能为你提供相应的公积金贷款,如果是改善型的就是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如果是非改善型的要从紧掌握。

5、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2008年上海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3.4平方米。目前,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3.4平方米,第二次贷款购房,即认定为购买非改善型住房。

6、 “贷款政策”执行期为一年,从201011日起20101231止。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答疑。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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