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定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拥有以下权利: 一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进行计息。
四是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帐户内住房公积金。 五是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 六是职工可以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情况。 七是职工有权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
①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表市政府对全市房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负责全市各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并接受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根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经重庆市政府批准,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同意。特工、建、农、交四家银行承办我市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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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单位到就近的银行经办网点申请登记;
10.新设立的单位应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指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的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既要考虑到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包括心理承受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个人住房支出占消费结构的比重;既要考虑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培育。因此,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要结合一个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和职工收入状况综合考虑。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7%,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到15%。
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构成按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规定执行,职工工资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①单位到经办网点或市管理中心领取《重庆市公积金登记表》和《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
①由经办网点将单位填妥的《重庆市公积金登记表》、《重庆市公积金汇缴清册》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
单位应给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单位可采取计算机记帐和手工记帐两种方式。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记《公积金单位帐》、《公积金个人分户帐》、《公积金单位月应缴额人数变更记录》三种帐。其记帐的凭证有《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重庆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公积金存款利息清单》等。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列支: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住房公积金实行政策性的利率政策。所谓政策性利率政策体现在住房公积金虽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但存储利率相对较低。具体为:当年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记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储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记息。之所以实行低利率政策,是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住房资金,相对较低的存储利率,可以实行相对较低的贷款利率,从而提高职工住房自住能力。如果住房公积金存储利率与一般居民的存款利率相同,贷款利率也随之提高,与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没有区别,就失去了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
22.什么叫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单位一次性缴存以前年度月份或本年度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称为公积金的汇缴。汇缴要求如下:
单位按核对无误后的《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所列金额作为缴存额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并签发转帐支票,到经办网点办理首次汇缴。
若单位当月汇缴住房公积金人员和金额与上月没有发生变动,只须按上月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人数及汇缴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单位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因故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应进行补缴,另外一部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需要归还复缴时,也应通过补缴办法缴交住房公积金。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和《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将“汇”字划去)并据此签发转帐支票到经办网点办理补缴手续。
28.单位录用职工的,应何时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对职工调出和调入引起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的,均应通过“公积金暂存部”进行记录和管理。“公积金暂存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正确记录和反映因职工人员变动引起的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以及对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而专设的一个帐务科目。
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暂存部”暂存期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规定代替职工原单位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支取等核算管理工作。
①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同时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补)缴书》,签发转帐支票,一并交到经办网点;
单位在经办网点办理手续如下:
①填写《重庆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和《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携带调入职工原持有的《公积金调出凭证》或“住房公积金卡”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调入手续;
①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手续;
①单位填写《重庆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启封手续;
39.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如何确定? 所谓年度,一般都指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年度是指自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是依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乘以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之后确定的。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往往在每年的二、三月份才能统计出来,如果住房公积金采用自然年度的话,那么,每年的一、二月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会因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没有统计出来而无法缴存。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只能一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缴存单位应在每年的7月1日前作好职工新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的核定工作,在核定后的汇缴月份内,职工个人当年(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增加(减少)工资不得调增(调减)汇缴基数。
①单位在6月30日前到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后,到经办网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42.单位应如何与经办网点进行住房公积金对帐? 单位在季末后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按季领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帐户对帐通知单与单位进行住房公积金单位总帐目的核对。
①职工可随时用“住房公积金卡”到经办网点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每月打印一次余额对帐单;
44.单位经济效益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否上调? 单位经济效益好,可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
单位需上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本市最低比例的,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其内容应明确调整时间、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下达批复,单位持此批复到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手续。
46.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存储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①购买房屋使用权的;
①购买商品房的职工,需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购房缴款凭据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需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或“资助购房协议”、还款证明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50.离、退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离、退休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52.户口迁出所在市、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哪些要件? 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的职工,应提供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签章认可的《重庆市职工调动报批表》、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介绍信或调函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的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提供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上岗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未满两年的,其住房公积金进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由资金中心代为管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除出具购、建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有关证明外,应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其他情况下不予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和手续如下:
61. 单位发生被撤销、合并、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的情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办理销户的具体要求如下:
单位因故更名时,必须填写《重庆市公积金单位更名登记表》,连同单位更名文件三份(复印件)给银行经办网点,经办网点收到更名文件及登记表后,发给单位印鉴卡二张,由单位在印鉴上,预留下更换后单位全称的印鉴,经办网点对印鉴审核确认后,在计算机里作更名处理。单位新填的印鉴卡由经办网点和单位各留存一张,同时将单位更名文件及《更名登记表》转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分行房贷部存查。
64.企业单位严重亏损且已停发职工工资可否申请缓缴? 企业单位严重亏损且已停发职工工资,单位无售房款,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 65.单位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 严重亏损企业单位办理缓缴的具体程序如下:
66.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查询方式? ①电话查询:职工通过电话,根据语音提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相关政策解答;
电话语音查询收费标准为每分钟0.20元。
住房公积金卡是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行的一种个人住房公积金磁卡,是一种方便、快捷的查询工具,也是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其功能如下:
凡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暂时封存的),均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卡,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统一代职工办理。
职工个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其住房公积金由资金中心代管的,可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住房公积金卡的保管要注意:
72.什么是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银行向购买的自住住房并用其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发放的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重庆市职工购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渝住改发[1997]11号)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办法(试行)》(渝银发[1999]118号)执行。
住房公积金是发放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连续缴存无欠缴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立项准予发放“个贷”的住房时,可以申请政策性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对象为参加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并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各单位职工, 且无欠缴。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第一步:有购房意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向所购房屋的售房单位(开发商或组织实施集资建房的单位,以下同)询问,如该项目为经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则可向售房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自筹资金的凭据; (四)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六)产权共有人(含配偶)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七)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为: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最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可贷款额度和最高限额,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5年以内(含5年):4.50%;5年以上:4.95%。
一、贷款本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性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同一借款申请人使用同一抵押物,采用同一贷款期限、执行不同贷款利率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是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比例的确定原则是:每笔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年公布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同时不得超过购房价款总额的70%。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70%。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是: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最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贷款利率分别按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执行。
86.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制是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环节。住房公积金监督作为一种体系来说,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职工缴存、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监督;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承办银行的监督;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行为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为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就受到了侵害。遇到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请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这一管理原则。
94.我市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 ]3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7]1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逐步实现“三化二建立”的目标,即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卡查询管理系统。在工、建、农、交四家银行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我市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取得了可喜进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工、建、农、交四行及经办网点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卡个人查询系统、住房公积金语音查询系统已正式开通运行。
①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而有效形式,单位可以用住房基金(含售房资金)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可按三种方式办理:
出国留学、培训、考察、探亲的职工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若出国期间仍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应继续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停发工资的,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只能专项用于家庭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因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并自谋职业时住房公积金不能支取,只能调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在暂存部期间,若职工新进入工作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则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暂存部调入新单位公积金帐户继续缴交;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则由资金中心继续代为管理,职工若要购买、建造或大修自住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建房批文等有效文件在资金中心办理支取其暂存部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身份证号码或姓名错误,需到银行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缴交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