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购房类提取、还贷类提取、建翻修房类提取、租房类提取、销户类提取和其他情况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各分中心按公积金中心授权负责所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等场所设立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开通互联网服务渠道,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章 购房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商品房;
购买存量房;
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
单位集资建房。
第五条 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首付款发票;
身份证原件;
异地购房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预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第六条 购买存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不动产权证书》;
身份证原件;
《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异地购房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材料;
异地购房提供购房发票;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购买公有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不动产权证书》;
全额购房发票;
《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身份证原件;
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