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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2025-01-08 13:55: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贷款业务组织实施由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负责。

  第三条 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1家银行受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受委托银行承办业务范围包括:政策宣传、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初审、贷款发放、贷后检查、信息传输、资料录入、档案保管、本息回收、逾期催收、权证监管、违约处置、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处置及代表公积金中心受理委托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部分产权共有产权保障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本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自住住房;翻建自住住房是指对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对需拆换房屋部分主体构件的住房进行修理。

  购买别墅,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以及其他非普通居住用房的,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装潢住房的,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即: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借款人或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能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离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约定房产归主借款人所有,且该笔贷款由主借款人归还,原配偶方结清剩余贷款中本人所占份额,视为原配偶的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承办南京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协议书》的约定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做到应贷尽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或变相引导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

  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预售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领取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以保证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正常办理公积金贷款。不得针对公积金贷款,设置不同优惠条件或付款方式,变相损害公积金贷款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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