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查询网



当前位置: 公积金网首页 > 常见问答 >

建设部规定单位破产改制应补缴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1-11-13 16:01
建设部规定单位破产改制应补缴住房公积金

     中国建设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意见》指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意见》指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意见》同时还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摘自 中国新闻网】

附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全文)

 


以上为转载消息,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

Tag标签:
更多
------分隔线----------------------------

"建设部规定单位破产改制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建设部规定单位破产改制应补缴住房公积金"图文资讯:
延边住房公积金查询_延边个人公积金查询_延边公积金查询
延边住房公积金
厦门住房公积金查询_厦门个人公积金查询_厦门公积金查询
厦门住房公积金
盐城个人公积金查询_盐城住房公积金查询_盐城公积金管理中心
盐城个人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查询_成都个人公积金查询_成都公积金查询
成都住房公积金
我想提取公积金,现在都要什么资料,申请了大概得多长时间
我想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买房更容易 开发商如果拒绝可投诉
公积金贷款买房

更多“公积金信息”